2022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1、年度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 速算扣除數:0 2、超過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 速算扣除數:2520 3、超過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 速算扣除數:16920 4、超過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 速算扣除數:31920
一、2022個稅稅率表. 全年應 納稅 所得額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1.年度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 速算扣除數:0. 2.超過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為年終獎所得金額除以12個月后的平均值。 2、稅率表與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相同。 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為年終獎所得金額除以12個月后的平均值。 2、稅率表與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相同。 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
個人收入調節稅又稱個人收入所得稅
個人收入調節稅采用累進計稅方法:按規定每月個人所有收入(工資獎金 各項收入)扣除繳納的四金費用,再扣除1000元后即為征稅基數,該基數:
1、在500元以內,按5%征稅。
2、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征稅。
3、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征稅。
4、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征稅。
5、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征稅。
擴展資料:
個人收入調節稅概況:
中文名:個人收入調節稅
開始時間:1987年1月1日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征收的一種稅。
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其主要目的是調節公民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體現社會公平、促進國家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安定。
應稅項目包括8項:
1、工資、薪金收入;
2、承包、轉包收入;
3、勞務報酬收入;
4、財產租賃收入;
5、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
6、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收入;
8、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個人收入調節稅
一、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1、勞務報酬 按次計算,800以下免稅,800-4000 扣除800后20%計算4000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稅率;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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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超過20000-50000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2000 超過5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7000;
4、“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一閃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實際上適用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勞務報酬所得包括哪些
勞動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這些所得如果是以工資、薪金形式從其工作單位領取的,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不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其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勞務報酬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即個人與被服務單位發生直接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個人與被服務單位沒有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系,也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資薪金形式領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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