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屬于什么類型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屬于什么類型貸款
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公積金貸款,一種是商業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在本市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包括舊房)時,以其擁有的房屋作為抵押,并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法人擔保,并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貸款。此項貸款可以由基金管理中心授權各銀行進行。
個人住宅貸款1、個人購房貸款是借方以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銀行向其提供的貸款,其中既有期房抵押,也有現房抵押。
2、個人房屋抵押貸款是銀行為購房者提供的二手房屋貸款。在房地產二級市場上,已經取得全部產權的房屋,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辦理抵押貸款的房屋通常不會超過15年;按揭貸款的年限和房屋的總年限一般不會超過25年。
3、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是銀行為其個人住房進行裝修而提供的貸款。最多可貸出50%,最多可貸五年。
4、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是銀行為家庭開支而提供的一筆貸款。最多不超過抵押資產的50%,最多可提供10年以上的貸款。
5、個人住房貸款是銀行為個人提供的個人住房和個人自有住房的貸款。購買的商業住房必須為現房,且不能超過60%,最多可提供10年以上的貸款。
6、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與住房抵押貸款共同構成的一種貸款。
什么是住房貸款
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對買房人的一種貸款,一般是以購買的房子為抵押。根據資金來源,可將其分為兩類: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根據償還方法,可分為等額本息償還和等額本金償還。房貸利率是根據銀行的基準利率來確定的,各銀行的貸款利率都會有輕微的上升。
什么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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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貸款最根本的目的是為購房人提供一筆抵押貸款,以使購房人有足夠的資金購置所需要的房屋。所謂期房的抵押貸款,是指購房人在首期付款后,由貸款銀行代為支付剩余房價款,由購房人將預購商品房在辦理法律規定的手續后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期房抵押不同于一般的現房抵押,現房抵押貸款是指在抵押貸款時,房屋已經存在;期房也稱“樓花”,在進行抵押貸款時,房屋尚未竣工、交付。在期房抵押貸款中,由于所購置的房屋在抵押貸款時尚未存在,再加上貸款的期限較長,貸款銀行的風險比較大,如何預見風險并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就成為商業銀行保護自身利益的一個重要的問題。
一、期房抵押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法律關系辨析
相比一般的房地產現房抵押借款,個人住房期房抵押貸款的法律關系是因借款人、貸款銀行和開發商三方當事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而發生的眾多債權債務關系,是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和委托合同關系的混合體。具體反映在:購房人與開發商間形成商品房預購人與預售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購房人與貸款銀行間一方面是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方面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抵押合同關系。同時,為了避免資金劃轉中的麻煩,購房人委托貸款銀行以購房人的名義將貸款轉存入開發商的帳戶,又形成貸款轉存委托合同關系;開發商與貸款銀行間則存在保證人與借款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因此,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的主體呈現多元化、重疊化的特點。
(一)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
有人認為工程竣工、交付前,購房人所享有的權利是請求開發商按時、按質的交付其所預售的房屋 (既期房),是購房人所享有的對未來建成的房屋的期待權,即“所有權之期待權”,〔1〕因而將其納入物權范疇。從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看,以期房為標的物而成立的擔保關系應屬抵押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最高法院關于適用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47條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為抵押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人民法院可認定為抵押有效”。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都使用了“抵押”一詞。因此在期房抵押貸款過程中,會形成以購房人為抵押人,以銀行為抵押權人擔保法律關系。在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歸還貸款超過一定限度,銀行有權將抵押房屋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并有權解除合同。
(二)保證擔保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的個人住房期房抵押用我國現行《擔保法》及有關抵押制度的規定是無法解釋的,因為它已突破了我國傳統的抵押權制度。〔2〕通過借款合同中,銀行作為擔保權人而不是單純的抵押權人,是因為合同中同時還存在在著人保,即開發商提供的保證。在辦理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中,銀行為了減少自身的風險,通常要求開發商全程擔保貸款。開發商對借款人按期還款的擔保責任只存在于借款人辦理產權證書之前,而非借款人在辦理產權證書之后,對不能還款沒有設定任何義務。在建筑物的保質期間,開發商負有保證房屋不存在瑕疵的責任,但這種保證責任是一種品質擔保,是一種廣義意義上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這個階段,開發商僅對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息、行使抵押權的費用及違約金等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部分,負保證責任,和物的擔保相比處于附從地位。開發商承擔保證責任的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樓房滅失、毀損,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金額時,開發商要對其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開發商和購房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保證期間是《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時間屆滿后加兩年。
二、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引發的銀行風險
在銀行經營貸款業務過程中,業務人員通常對項目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欺詐風險等特別警惕和關注,銀行也正在通過法人治理和完善制度建設等方面措施來加強預防。但是對于因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可能引發的風險,銀行才剛剛預見到,特別是在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后,銀行在期房按揭貸款領域隱藏的風險逐漸顯露。
在期房抵押貸款眾多的法律關系中,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屬擔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然借款合同雖是基于購房合同而生,卻不附屬于購房合同,兩個合同的主體分別承擔各自的合同義務,相互間并不存在連帶責任關系。一般認為,當購房合同因故解除時,并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解除。如果是這樣的話,銀行的風險還不至于出現。《合同法》203條規定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解除借款合同,基于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購房合同的解除只是賦予了貸款銀行的單方解除權。事實不然,在《解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可見,在貸款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借款合同的解除權。
在期房抵押貸款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隨之而來的是抵押借款合同的解除,在依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接下來銀行要將借款人已償還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返還借款人。此時如果期房未能辦理產權,或者開發商破產、失蹤,作為擔保權人的貸款銀行將無法獲得作為出賣人開發商返還其當初收受的購房貸款的本金及利息,購房人也無法收回其首付款,結果很可能就是銀行和購房人得到是一處沒有產權或者質量低劣的房屋。
三、預防上述銀行風險的法律建議
(一)嚴格規范抵押貸款的審核程序
嚴格執行《擔保法》,選擇有資格的登記機構,對資產進行合法登記。抵押登記是抵押權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它對充分發揮抵押的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3〕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由于預售商品房在抵押權設定時,抵押人并未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抵押人對預購的商品房享有的權利是一種期權,因而,貸款銀行和抵押人可持依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期房)辦理事會抵押備案手續,登記機關還不能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此時,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要求開發商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役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此貸款銀行應當一并進行嚴格細致審查,防止虛假和缺項。同時,信貸人員要積極參與抵押登記業務,主動向辦證及登記機關咨詢,了解開發商是否依法登記,期房抵押要符合規定,防止出現重復辦證、重復抵押登記。由法律顧問對抵押登記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出現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的情況發生。
(二)強化保險保護機制
貸款銀行在與購房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之前都要求房屋購買人為抵押的房屋辦理保險。通常意義上的保險,是以房屋作為抵押物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通過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來化解因意外災害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的風險,能更完備地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此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將由貸款銀行行使“有限代位權”,即將該保險金提存或者要求購房人以該保險金提前清償貸款。
但是針對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引發的銀行風險,銀行還要尋找對應的保險品種。對于期房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需要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的業務支持。在金融混業經營的國家,銀行可以自己經營保險業務,這樣的保險品種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在我國,保險公司分業經營,對該項業務較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反應遲緩。但是我們相信,保險公司會看到該項業務蘊含的利潤空間和它對期房貸款業務的促進作用,而不至于使剛剛誕生不久的期房貸款業務陷于夭折。
什么是個人房屋抵押貸款?
什么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一樣嗎?很多朋友和編輯一樣,認為兩者是同一個概念,然后編輯去調查才知道兩者是不同的貸款業務,接下來一起來看看兩者的不同.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概念
個人房租抵押貸款是指申請人以自己的房屋產權為抵押,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貸款資金的用途可用于個人消費和運營.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概念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同,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購買個人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房屋抵押貸款時應提供擔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條件
進行住房抵押貸款的個人條件:必須是中國國內18歲以上的合法居民,沒有辦理有效身份證明的不良信用記錄的穩定收入和一定償還能力的名義住房生產證明的明確貸款用途說明.
抵押的個人住宅條件:銀行等金融機構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地產.有一定的價值可以有效評價.對于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的房地產,產權清晰,證明書齊全,建筑物年限也必須符合標準.一般來說,處理貸款的房地產建筑年限最好控制在20年以內.房地產建筑年限越近,貸款成數相對增加的房地產建筑年代越老,成數當然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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