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金額算賄賂
對于行賄、受賄行為的認定是以性質來確定。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一萬以上,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五千元以上。規定如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行賂罪的量刑標準
個人行賂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行賂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
1、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3、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正?;顒?;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個人行賄的立案標準: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綜上所述,個人行賂罪的量刑標準包括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賄賂立案最新標準
商業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五千元,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十萬元。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有犯罪事實,達到法定數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入罪標準為:商業賄賂給付方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量刑標準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
1、商業行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都可構成商業行賄罪。在商業行賄中,如果提供賄賂是以經營者法人單位的名義,執行的是該法人的意志,則應由該法人承擔責任,成為商業行賄罪的主體。如果經營者的代理人為了個人多推銷商品或拉回貨源,以自己的名義,自己以各種手段行賄,代理人個人是行賄罪主體。
2、商業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其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表明在實踐中如其主體只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尚不足以涵蓋社會生活中實際發生的商業受賄行為主體范圍,如在醫療、教育、工程建筑、產權交易等領域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收受回扣,本質上也是商業賄賂行為,原刑法對之規定并不明確,無法對其工作人員的危害行為作處罰,影響到對這類行為的打擊效果。所以,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其他單位工作人員這三類人員才能共同構成受賄犯罪的自然人主體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將商業受賄犯罪的主體范圍予以一定程度拓寬,使其涵蓋面趨向全面性、完整性,體現了我國刑事法律關于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的進步。
3、商業賄賂犯罪客體。商業賄賂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所侵犯的不僅是商品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市場經濟中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不可收買性與廉潔性。市場競爭是一種以公平競爭為主導的經濟,通過商業賄賂達到獲得利益的目的,必然會通過破壞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進一步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在依合同行使職權的同時,就有義務廉潔奉公,嚴守法紀,努力為所在單位工作,并有權獲得合理合法的勞動報酬。職權不得濫用,更不能作為某些人暗中交易的籌碼,謀取私利,貪贓枉法。顯然,賄賂行為又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4、商業賄賂犯罪的客觀方面。商業行賄罪的客觀方面是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續費。商業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5、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同時,本罪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盀樗酥\取利益”以此作為向他人的回報,至于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利益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應當得到的不當利益;既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承諾和事實,不構成該罪。二、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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