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商事仲裁,是指解決對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爭議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爭議發生時,雙方當事人通過自己訂立的仲裁協議(或雖未訂立仲裁協議但雙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或雙方一致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1)當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轉交的仲裁員的聲明書及/或書面披露后,如果以仲裁員披露的事實或情況為理由要求該仲裁員回避,則應于收到仲裁員的書面披露或1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該仲裁員回避。
(2)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請求,但應說明提出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3)對仲裁員的回避請求應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則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內提出,但不應遲于最后一次開庭終結。
(4)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將當事人的回避申請轉交另一方當事人、被提請回避的仲裁員及仲裁庭其他成員。(5)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回避,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回避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仲裁員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該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則該仲裁員不再擔任仲裁員審理本案。
(6)除上述第(5)款規定的情形外,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終局決定并可以不說明理由。
(7)在仲裁委員會主任就仲裁員是否回避作出決定前,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項:
1. 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這是仲裁協議的核心部分,它提供了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進行仲裁的基礎。
2. 爭議的描述:雙方當事人需要明確他們在爭議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的具體問題。
3. 仲裁地點:雙方可以選擇一個特定的地點進行仲裁,這可以是他們所在的國家,也可以是其他國家。
4. 仲裁機構:雙方需要選擇一個合適的仲裁機構,并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員。他們可以選擇已經存在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臨時設立的仲裁機構。
5. 仲裁程序規則:雙方需要指定仲裁程序規則,這些規則通常由仲裁機構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的流程、期限、證據規則、裁決的效力等。
6. 裁決的執行:雙方需要明確是否同意將裁決提交給法院執行。如果同意,他們需要提供執行裁決的法律要求。
此外,國際商事仲裁協議通常還包括一些附加條款,如仲裁協議的終止、仲裁員的替換、保密和費用分擔等。這些條款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和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簽署的,并且必須符合當地的法律要求。同時,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也取決于爭議的性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當地的仲裁法。
是指雙方當事人合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國際商事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或仲裁機構受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的依據。仲裁協議有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之說法。根據其表現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分為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以及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 (一)提交仲裁的事項。
(二)仲裁地點。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國的沖突規則來確定合同的實體法都有密切關系。仲裁地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仲裁裁決的國籍。
(三)仲裁機構。
(四)仲裁規則 。
(五)仲裁的效力。
為了便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合格的仲裁條款,許多常設仲裁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多擬定示范仲裁條款,以備當事人采用。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
(二)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行為能力。
(三)爭議事項的可裁性。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中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法律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中國1994年《仲裁法》規定,對于婚姻、收養、監 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1、仲裁機構。這是認定仲裁協議效力最主要、最普遍的機構。中國1994年《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并且,此種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2、法院。中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指出: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應當或者應當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地法是確認仲裁協議有效性所適用的主要法律。仲裁地法對仲裁協議的約束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仲裁協議的形式。第二,仲裁協議的內容。第三,仲裁協議的可仲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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