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賣房個稅是怎么算的
按照新國五條”細則明確規定二手房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稅將會按照個人所得的20%征收。并規定,要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并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
二手房20%個稅納稅人:賣方
普通住宅2年之內20%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售房收入-購房總額-(營業稅城建稅費附加稅印花稅)}×20%;
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20%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
出售公房20%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5年內,(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筑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積。5年以上免交。
那么怎么才能合理額度規避住房個人所得稅,是否合法?
房產抵押,法院“過戶”避稅買方先把房款給賣方,賣方按房款打欠條給買方,以房產做抵押,然后買方以賣方欠款不還起訴到法院,賣方承認欠款,表示無力償還,愿意以房產抵償,后買方拿著法院判決書去房管部門過戶,不論是否限購,都可以過戶,而且不用交一毛錢的稅。
點評:這樣是違法的,當事人將會受到嚴厲處罰。
第一,虛假訴訟屬于違法行為,一經發現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到法院訴訟須繳納一定的訴訟費,一般以訴訟標的(房產)的百分比計收,即使后通過調解、簡易程序等結案減半收費,也將是一筆不小的數字。后通過法院判決“過戶”無須繳納稅費也不是事實,因為法院判決,解決的只是合同履行等過戶問題,而不能解決稅費問題,因此當事人拿法院判決書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的,該繳納的稅費一樣都不能少。
二、買二手房需要交哪些稅
1、契稅:成交價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產,其契稅需要按照成交價格的3%交納;
名詞解釋:非普通住宅——凡是“建筑面積在140平米以上、容積率高于1.0、實際成交價格高于同級別土地上住宅交易平均價格1.2倍”的,屬于非普通住宅,反之為普通住宅,此外,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享受普通住宅待遇。
2、印花稅:二手房的買賣雙方各交納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五作為印花稅。
如果房子的產權人名下只有這一套房子,個人所得稅是可以免征的.如果不止這一套,還有別的房子,那是要繳的。
房產交易稅計算方法:
賣方:①印花稅--0.05%;
②營業稅--5.5%(個人購買住房不滿5年的普通住房);
③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
買方:
①契稅--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優惠稅率;
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這3個條件的住房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稅率征收契稅)
②印花稅--0.05%
擴展資料:
計算方法
即為交易總額減去房產登記價格之間的差額再乘以20%,例子:
原購價格100萬的房子現售價為300萬,之間產生了200萬的差額,房產個人所得稅應征收:(300萬-100萬)X20%。
(地區不一樣比例不一樣)內地房產交易大多是以評估價格過戶,因為大多房產購買幾年之后升值,原購價和現售價差額過大,房產交易個人所得稅也成為地方政府重要的稅收之一。
個別一線城市為了避免個人所得稅而利用陰陽合同(即國土局部門過戶登記價格修改為原購價),這樣過戶之間就沒有存在差額,也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現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實行評估價過戶就是為了打擊陰陽合同而減少的稅費。
3月4日上午全國政協委員、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二手房交易按照增值額20%征收個稅”本意是打擊投機,不是傷及剛需。
2:營業稅及其附加:144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房產證滿5年的沒有營業稅,不夠5年的收取差額的5.55%;144平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房本夠5年的收取差額的5.55%,不夠5年的收取全額的5.55%。
(地區不同征收規定不一,以上是廣東地區所出的政策)
營業稅及其附加包括:營業稅5%,附加部分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地方教育附加稅、防洪護堤費,這些稅課是以營業稅為基點征收,比例為11%。因此營業稅及其附加為5.55%或者5.6%。
買方不存在個稅問題,但各別地區也是買方出個稅。
參考資料:房產個稅-百度百科
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繳納方法如下:
1、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2、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
3、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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