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類型有哪些
我國民法體系里對合同類型有明確規定合同類型有法定分類、學理分類,法定分類與15種,下面由我為讀者介紹一下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合同類型有哪些 1、法定分類。我國合同法分則列出了以下15種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以上15種在合同法中專門列出的合同,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們自愿訂立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2021.1.1生效)沒有專門將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學理分類。主要有如下分類: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如買賣、互易合同等。 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 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5)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6)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7)當事人與第三人利益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二、要式合同有哪些分類 1、要式合同的分類 (1)不動產合同。 關于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登記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于動產的范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 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商品化產品授權是什么種類的合同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商品化產品授權通常是一種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此類合同允許許可方將某種知識產權授權給受許可方使用。在許可方和受許可方就知識產權的使用達成一致后,受許可方將有權在某種程度上使用、生產或銷售該知識產權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商品化產品授權通常是一種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許可方將知識產權授權給受許可方使用,而受許可方需要支付相應費用。
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包括哪些
1、普通許可
即商標注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
同時,商標注冊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我們最熟悉的商業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這種方式。商標注冊人可以多選擇一些被許可人進行商標授權來獲取收益。
2、排他許可
這種情況也很好理解,商標注冊人只能選擇一位被許可人進行授權,而被許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
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和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權是并行的,排他許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區內使用該商標。如果出現商標侵權行為,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當商標注冊人不起訴或者怠于起訴時,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3、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區內,將該注冊商標只許可給一個人使用,商標注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注冊商標。
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商標被侵權時,被許可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獨立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只有等到許可合同上的時間到期后商標注冊人才能再次使用該商標。
4、商標使用許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58號)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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