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完稅價格是關稅的征稅基礎,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其中,進口貨物,一般指到岸時貨物的貨價、運輸費用、保險費用等的總價。出口貨物,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包括貨物運至境內運輸起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關稅完稅價格是什么意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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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完稅價格就是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簡而言之,就是用來計算關稅的一個計稅依據。完稅價格是計算關稅的基礎,完稅價格分為兩種: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定義: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即貨物的CIF價)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2.進口關稅計算公式從價計征的進口關稅應征稅額=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即CIF)×進口從價關稅稅率常用的幾種價格的換算:CIF=FOB+運費+保險費CIF=(FOB+運費)/(1-保險費率)
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定義: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公式一: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出口關稅公式二:出口貨物完稅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1+出口關稅稅率)說明:上述公式一只是說明“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和“出口關稅”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實際計算中并無多大用處。實際計算中常用公式二。
(3)應征出口關稅稅額的計算公式應征出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
相關拓展:進口關稅稅率是多少
進口關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率,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增值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離岸價+運費)/(1-保險費率)。
在計算關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進口稅款繳納形式為人民幣。進口貨物以外幣計價成交的,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
(2)完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稅稅額計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貨物的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免稅。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條件而有不同的價格形式,常用的價格條款,有FOB、CFR、CIF三種。現根據三種常用的價格條款分別舉例介紹進口稅款的計算。
1、貨物的貨價;
2、運抵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3、保險費。
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應當包括下列費用,如果未包括的,則應計入完稅價格。
1、進口人為在國內生產、制造、出版、發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件費;
2、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3、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4、保險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六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章第二節規定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且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三)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四)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五)合理方法。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十一條 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二)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1、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2、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3、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
(三)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
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四)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供本條所述費用或者價值的客觀量化數據資料。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的,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稅完稅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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