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惡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欺詐、脅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主合同 債權人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 債務人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約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人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 債權轉讓 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轉讓債務未經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未經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 仲裁 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 連帶責任 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在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責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 在該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 相關法條鏈接 擔保法 司法解釋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 合同無效 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為他人擔保是有風險的,建議謹慎行事。如果您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 法律咨詢 ,網將熱忱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保證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擔保的債務的,不能免除該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后,如果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保證合同成立生效后,保證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依照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以下情形,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五)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是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對于這兩種情形保證人不需承擔保證責任。,法律對最長保證期間并沒有作規定,只是規定了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時候該如何處理。保證期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保證未約定保證責任的,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保證期間約定為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結清時至,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此時是兩年。,《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期間上進行意思自治。保證期間約定了5年,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于法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一)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二)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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