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擔所有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提出破產申請,一般由法人自主決定即可,每個責任有限公司都會有一個法人代正鏈表,如果是國有隱清隱企業,法人代表的意見應代表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反之,法人代表就應代表股東和董事會的意見。法人對公司事務擁有處置權,當有限責任公司宣告破產,法人的這種處理事務權利即告消失,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并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需承擔債權人的債務。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灶廳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