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繳
法律分析: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若刑事判決書判項(或附清單)直接列明贓款最終的占有或持有情況,則法院可直接裁定追繳贓款;若刑事判決書(或附清單)中并未直接列明贓款去向,判項中只明確“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則即使裁判主文中提及贓款流向,法院依然應綜合本案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案涉款項流轉的書證(如銀行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予以證實,否則不得違法裁定追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判刑后追繳贓款的期限
法律主觀:
贓款追繳的期限具體幾年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68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贓款被花光了,怎么追繳贓款?
通過法律途徑追繳贓款。
當贓款被花光后,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繳贓款。首先,可以向相關執法機構報案,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讓執法機構展開調查和追蹤。其次,可以通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追回贓款。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贓款的來源和使用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涉案行為。最后,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和證據情況,做出判決并執行,追繳贓款。
刑事判決后追贓的程序
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刑事追繳違法所得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的提出:應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級檢察院,向對應的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如被告人系在審理過程中死亡的,原審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請。
(2)法院審查、受理: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在7日內審查完畢,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范圍:應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法院的官方網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聯系方式的,應直接告知并記錄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上述人等應在公告期內申請參加訴訟,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厲害關系人是指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
(4)審理。公告期滿后,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法院會作出沒收或駁回申請的裁定。
(5)終止審理情形:在審理沒收違法所得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歸案的,應當終止審理。
(6)不服沒收或駁回申請裁定的救濟:a、對沒收財產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提起上訴;檢察院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內提出抗訴。
b、沒收違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并提出異議的,法院應視情形不同分別處理:原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原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撤銷原裁定,對涉案財產一并作出處理。
c、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已生效的沒收違法所得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總的來說,刑訴法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值得稱贊的,有其打擊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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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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