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如何清算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如下:
1、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正式成立后,公司即開始進入實質性清算程序;
2、清算組成立后,應立即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以便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3、由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后,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
6、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和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及各種財務賬簿。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后,清算報告生效;
7、將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進行公告。
注冊公司需要的流程如下:
1、確定公司的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2、確定公司的營業場所;
3、撰寫起草公司章程;
4、開設公司營業時所用的賬戶和公章;
5、符合設立公悄喚司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清算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破產應怎樣進行清算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3、破產財產分配
4、破產清算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
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第二十六條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
第二十七條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組辦理移交手續前,負責保管本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八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第二十九條 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第三十條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第三十一條 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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