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于債務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
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
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2、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
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債務可以進行重整和清算。公司的重組債務可以根據重組方案的約定進行處理。公司原來的債務會由重組之后的公司進行繼承,不過這個是可以在收購重組之前和債權人就此項進行約定的,雙方可以通過商討達成一致通過的協議,從而降低債務人負債的金額。公司破產,該協議對于雙方都是有好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企業破產重整的條件如下: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重整的裁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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