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清算程序包括
企業的清算程序包括如下:
一、公司辦理注銷需要些什么手續
根據法律規定,注銷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驟組織清算后,方能辦理注銷登記,終止公司法人資格:
依法成立清算組。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三、清算組接管公司,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清理公司債權和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組,并辦理備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申報和登記: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法》中對破產清算是如何定義的?
分類: 商業/理財
解析: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范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于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解決。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關于清算組會計科目的設置
清算組可以參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并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工作中基本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實務中感到《暫行規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筆者考慮可增加一些會計科目。
1 .增設“用作擔保物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宣告破產前發生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物資產和設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債務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經過登記確認的債務數額,也不在“用作擔保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資產中的相關科目中核算。
2. 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 清算組應當設置備查簿,反映和核算破產企業占有、使用而產權不屬于破產企業的他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規定》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應當由財產權利人取回。同時《破產規定》中還規定,在破產宣告后因清算組的責任損毀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設置相關備查賬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 可以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的備抵科目。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出現資金緊張狀況,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同時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儲存、管理、變賣等費用,由于資金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此時需要清算組核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負債,這些債務又不屬于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可增設這兩個科目。
關于企業宣告破產時資產的確認和計價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并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并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采用,如歷史成本原則。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建立新賬結轉期初余額時,由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作為期初余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并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破產財產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可變現價值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布實施,對于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通過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于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面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并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會計制度頒布較晚且沒有全面強制實施,許多企業尚未采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后可以利用資產賬面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
關于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于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并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后,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清償的數額內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具有清償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不可能確定下來,也就是說破產企業由于對外擔保而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的數額尚無法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被擔保人追償金額在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的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的條件,只能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關于沒有申報債權的破產企業債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由清算組和人民法院登記、審查和確認。但由于各種原因,時常有部分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前來申報債權,對于這部分負債存在是否核銷的問題?
筆者認為,雖然《破產法》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破產規定》中規定,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就是說,在清算財產分配完結之前,沒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隨時有可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將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債務核銷,就有可能使破產債務失去完整性。另外,由于破產企業多數財務管理松弛,會計賬目混亂,債權債務關系記錄可能錯誤,因此,沒有前來申報債權的負債可能實際上并不存在。對于未申報債權的負債不予核銷有助于將來核實清楚有關賬目。但是由于這部分未申報債權的負債金額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已經不符合負債的定義,雖不應當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列示,但可以考慮在報表附注中說明或者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債務及清算凈損益總計之后單獨列示。
企業破產清算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破產清算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該法規定了企業破產的程序和規定,包括破產申請、破產財產管理、債務清償、破產清算等方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該法規定了公司的破產程序和規定,包括破產申請、破產財產管理、債務清償、破產清算等方面。
在破產清算中,依據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的規定,破產管理人將組織破產清算工作,包括對破產財產進行清點、評估、處置,清償債務,協調債權人關系,處理破產申報人的財產和責任等。同時,破產法和公司法也規定了相關程序和要求,例如債權人應該在何時申報債權,破產財產如何評估和處置等,以保證破產清算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公司法企業需要清算依據什么規定
公司法企業需要清算依據的規定是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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