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需要哪些程序
法律主觀:
1、公司的解散得流程包括作出解散決議,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通知并且公告債權人,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后進行登記。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 2、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法律客觀:
公司解散是對于運營中的公司因特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現而使公司人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是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董事會應當于股東會議召開的30日以前,將會議審議的有關公司解散的事項通知股東。股東大會應當作出特別決議。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組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3)注銷登記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后,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注銷登記后,在本公司所在地發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1、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成立后,即應著手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必要時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對公司財產進行評估。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2、通知和公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同時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于六規定期限內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3、債權申報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4、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方案具體包括資產處置方案、土地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債權債務處理方案等等。5、實施清算方案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其中,在實施清算方案過程中,涉及土地處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6、清算終結,注銷公司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銷登記后,清算組應當公告企業終止。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解散公司程序有哪些怎么辦
公司解散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4、進行清算;
5、公司清算組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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