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 經濟犯罪案件 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 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對逃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構成逃稅罪 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逃稅和漏稅罪主要的區別就是逃稅是主觀上的故意,構成逃稅罪法院會如何量刑而漏稅是因為過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依法納稅是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偷稅漏稅行為盛行的話,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必須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的刑事處罰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由此法條可以看出若為初犯并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已經受過行政處罰的,且在五年內沒有因為偷稅受到刑事追究或被稅務機關二次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與逃稅、逃避追繳欠稅等犯罪人相勾結不征、少征稅款的,應認定為逃稅等罪的共犯與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若因為重大過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沒有發現這一情況,有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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