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解決:
1、協商解決。因企業到期不承擔還款責任或保證責任,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作出一定的讓步的方式,協商解決糾紛。
2、經由中間人調解解決。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可以由中間人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經由中間人調解的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仲裁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的,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且由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不能通過上述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可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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