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于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征如下: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正當競爭是經營者的行為,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只有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從事了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非經營者的行為一般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該法的原則性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列舉的具體規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分則中列舉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不可能窮盡所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還會出現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出現法律沒有包含的行為,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亦可以確定其違法性。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危害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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