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的分類和發放形式
提單的分類和發放形式
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若收貨人手里是小單,則需要向國內貨代換取主單),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后始能生效。那么提單的分類和發放形式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提單的分類
一是記名提單(straight B/L),即列明收貨人姓名的提單。
我國《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承運人必須向提單載明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記名提單在國際海運貿易中使用并不廣泛,一般只在運送個人物品、展覽品時用。(第一單TT 收貨人就直接是客戶的名字,沒意識到潛在的危險性: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在許多國家,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控制力。就像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愿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定為:TO ORDER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特質,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所以,假如只收30%貨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一旦客戶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二是不記名提單(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列明姓名。
此類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承運人憑單放貨。
不記名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誰持有提單,誰就可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承運人交貨是憑單不憑人。
提單上在收貨人一欄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三是指示提單,即按提單載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
是當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單。
1、憑銀行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憑發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這種提單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作成記名背書。托收人也可不作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托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而所謂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
目前,對于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無論貨物放給哪一方,正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運人追究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這點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都是統一的。但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如果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記名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呢?目前理論和實踐都存在否定的傾向。
綜上所述,各國內貨主單位應當充分認識記名提單的危險性,對貿易買方要求簽發以其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不能隨意答應,以確保在信用證等方式結匯受阻的情況下,對承運人無單放貨追究其違約責任。
提單的發放形式
1. 電放:需要提供正本“電放保函” 。
保函就是出具一份申明說這批貨什么東西放給你的哪位客戶,然后下面加蓋公章,傳給貨代,剩下的就不用操心了。(當然電放的前提是安全收款!一般都是前TT收到錢才電放),提單確認,出貨,等著貨代把提單副本傳回,再傳給客戶就可以了。
2. 分單:開船后3-4天(當客戶在我們和其他工廠定了同一個柜,方便起見也為了安全,可以分提單,各自給客戶寄過去。)
3. 并單:同上
4. 異地放單: 要經過船公司同意 。
裝箱情況
1. 門到門:就是向貨代定艙,約好時間,然后貨代會派車隊到你的工廠,或者指定地方裝貨,再回到港口。
2. 內裝:指工廠直接把貨發到貨代的倉庫,然后再由他們幫你拉進港區,貨主無權直接送進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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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和提單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背書
提單背書
作為出口方,一般來說提單又分三種情況:
(1)提單收貨人顯示是個公司名或者某個人名等具體的實體,那么就不需要背書
(2)提單收貨人顯示是TO ORDER OF
A,那么就需要A來背書
(3)提單收貨人顯示是TO ORDER,那么就應該由SHIPPER背書
其實很容易理解,TO
ORDER的意思就是“按照指示”,TO ORDER OF就是“按照……的指示”,誰給指示誰就背書。
提單的種類
按不同的分類標準,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一)按提單收貨人的抬頭劃分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
記名提單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欄中已具體填寫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提單所記載的貨物只能由提單上特定的收貨人提取,或者說承運人在卸貨港只能把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提單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該人占有提單,承運人也應負責。這種提單失去了代表貨物可轉讓流通的便利,但同時也可以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使用記名提單,如果貨物的交付不涉及貿易合同下的義務,則可不通過銀行而由托運人將其郵寄收貨人,或由船長隨船帶交。這樣,提單就可以及時送達收貨人,而不致延誤。因此,記名提單一般只適用于運輸展覽品或貴重物品,特別是短途運輸中使用較有優勢,而在國際貿易中較少使用。
2.指示提單(Order B/L)
在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內填上“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Order of……)字樣的提單。這種提單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單又分為托運人指示提單、記名指示人提單和選擇指示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只填記“指示”字樣,則稱為托運人指示提單。這種提單在托運人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于賣方,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托運人就是以議付銀行或收貨人為受讓人,通過轉讓提單而取得議付貨款的。如果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指示”,則稱為記名指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或指示”,則稱為選擇指示人提單。記名指示提單或選擇指示人提單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銀行的名稱,也可以是托運人。
指示提單是一種可轉讓提單。提單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把它轉讓給第三者,而不須經過承運人認可,所以這種提單為買方所歡迎。而不記名指示(托運人指示)提單與記名指示提單不同,它沒有經提單指定的人背書才能轉讓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單在國際海運業務中使用較廣泛。
3.不記名提單(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沒有指明任何收貨人,而注明“提單持有人”(Bearer)字樣或將這一欄空白,不填寫任何人的名稱的提單。這種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簡便。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承運人交付貨物只憑單,不憑人。這種提單丟失或被竊,風險極大,若轉入善意的第三著手中時,極易引起糾紛,故國際上較少使用這種提單。另外,根據有些班輪公會的規定,凡使用不記名提單。在給大副的提單副本中必須注明卸貨港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記名提單雖然安全,不能轉讓,對貿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認為:由于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背書轉讓,因此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任何人持有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放貨,對貿易各方不夠安全,風險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適應了正常貿易需要,所以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背書分為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書(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書人(指示人)在提單背面寫上被背書人的名稱,并由背書人簽名。后者是指背書人在提單背面不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在記名背書的場合,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被背書人。反之,則只需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
(二)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劃分
1.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后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根據大副收據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如果承運人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就是確認他已將貨物裝在船上。這種提單除載明一般事項外,通常還必須注明裝載貨物的船舶名稱和裝船日期,即是提單項下貨物的裝船日期。
由于已裝船提單對于收貨人及時收到貨物有保障,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根據國際商會1990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凡以CIF或CFR條件成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賣方應提供已裝船提單。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國際貿易中,更是要求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國際商會1993年重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作為運輸單據時,銀行將接受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指定船只的提單。
2.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貨待運提單又稱備運提單、待裝提單,或簡稱待運提單。它是承運人在收到托運人交來的貨物但還沒有裝船時,應托運人的要求而簽發的提單。簽發這種提單時,說明承運人確認貨物已交由承運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倉庫或場地,但還未裝船。所以,這種提單未載明所裝船名和裝船時間,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一般都不肯接受這種提單。但當貨物裝船,承運人在這種提單上加注裝運船名和裝船日期并簽字蓋章后,待運提單即成為已裝船提單。同樣,托運人也可以用待運提單向承運人換取已裝船提單。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這種待運提單于19世紀晚期首先出現于美國,其優點在于:對托運人來說,他可以在貨物交承運人保管之后至裝船前的期間,盡快地從承運人手中取得可轉讓提單,以便融通資金,加速交易進程。而對于承運人來說,則有利于招攬生意,拓寬貨源。但這種提單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運提單沒有裝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貨不及時而使貨主遭受損失;另一方面,待運提單上沒有肯定的裝貨船名,致使提單持有人在承運人違約時難以向法院申請扣押船;第三,待運提單簽發后和貨物裝船前發生的貨損、貨差由誰承擔也是提單所適用的法律和提單條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確規定的問題,實踐中引起的責任糾紛也難以解決。基于上述原因,在貿易實踐中,買方一般不愿意接受這種提單。
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承運人在內陸收貨越來越多,而貨運站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貨物裝入集裝箱后沒有特殊情況,一般貨物質量不會受到影響。港口收到集裝箱貨物后,向托運人簽發“場站收據”,托運人可持“場站收據”向海上承運人換取“待運提單”,這里的待運提單實質上是“收貨待運提單”。由于在集裝箱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已向兩端延伸,所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集裝箱運輸中銀行還是可以接受以這種提單辦理貨款的結匯的。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貨物裝船前,承運人已經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的,貨物裝船完畢,托運人可以將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承運人也可以在收貨待運提單上加注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貨待運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
由此可見,從承運人的責任來講,集裝箱的“收貨待運提單”與“已裝船提單”是相同的。因為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港口收貨時開始的,與非集裝箱裝運貨物從裝船時開始不同。現在跟單信用證慣例也允許接受集裝箱的“收貨待運”提單。但是在目前國際貿易的信用證仍往往規定海運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使開證者放心。
(三)按提單上有無批注劃分
1.清潔提單(Clean B/L)
在裝船時,貨物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未在提單上加注任何有關貨物殘損、包裝不良、件數、重量和體積,或其他妨礙結匯的批注的提單稱為清潔提單。
使用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買方要想收到完好無損的貨物,首先必須要求賣方在裝船時保持貨物外觀良好,并要求賣方提供清潔提單。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貨運單據上并無明顯地聲明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的附加條文或批注者;銀行對有該類附加條文或批注的運輸單據,除信用證明確規定接受外,當拒絕接受。”可見,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貿易中,通常賣方只有向銀行提交清潔提單才能取得貨款。清潔提單是收貨人轉讓提單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同時也是履行貨物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的必要條件。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
由此可見,承運人一旦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在卸貨港卸下后,如發現有殘損,除非是由于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所致,承運人必須負責賠償。
2.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貨物裝船時,承運人若發現貨物包裝不牢、破殘、滲漏、玷污、標志不清等現象時,大副將在收貨單上對此加以批注,并將此批注轉移到提單上,這種提單稱為不清潔提單,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記載的貨物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與實際接收的貨物不符,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懷疑與已裝船的貨物不符,或者沒有適當的方法核對提單記載的,可以在提單上批注,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
實踐中承運人接受貨物時,如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據上作出記載,在正式簽發提單時,再把這種記載轉移到提單上。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銀行是拒絕出口商以不清潔提單辦理結匯的。為此,托運人應把損壞或外表狀況有缺陷的貨物進行修補或更換。習慣上的變通辦法是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不要將大副收據上所作的有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的批注轉批到提單上,而根據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以使出口商能順利完成結匯。但是,承運人因未將大副收據上的批注轉移提單上,承運人可能承擔對收貨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因此遭受損失,應由托運人賠償。那么,托運人是否能夠賠償,在向托運人追償時,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承擔很大的風險。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提單條款的規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證。所以,承運人不能憑保函拒賠,保函對收貨人是無效的,如果承、托雙方的做法損害了第三者收貨人的利益,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容易構成與托運人的串通,對收貨人進行欺詐行為。
由于保函換取提單的做法,有時確實能起到變通的作用,故在實踐中難以完全拒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海上貨物運輸的托運人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的保函,對收貨人不具有約束力。不論保函如何約定,都不影響收貨人向承運人或托運人索賠;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雙方均有履行之義務。”承運人應當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處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輕心。。
(四)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劃分
1.直達提單(Direct B/L)
直達提單,又稱直運提單,是指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后,中途不經轉船,直接運至目的港卸船交與收貨人的提單。直達提單上不得有“轉船”或“在某港轉船”的批注。凡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者,必須使用這種直達提單。如果提單背面條款印有承運人有權轉船的“自由轉船”條款者,則不影響該提單成為直達提單的性質。
使用直達提單,貨物由同一船舶直運目的港,對買方來說比中途轉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節省費用、減少風險,又可以節省時間,及早到貨。因此,通常買方只有在無直達船時才同意轉船。在貿易實務中,如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則買方必須取得直達提單才能結匯。
2.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
轉船提單是指貨物從起運港裝載的船舶不直接駛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換裝其他船舶轉運至目的港卸貨,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稱為轉船提單。在提單上注明“轉運”或在“某某港轉船”字樣,轉船提單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運人簽發。由于貨物中途轉船,增加了轉船費用和風險,并影響到貨時間,故一般信用證內均規定不允許轉船,但直達船少或沒有直達船的港口,買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轉船。
按照海牙規則,如船舶不能直達貨物目的港,非中轉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運人同意。船舶承運轉船貨物,主要是為了擴大營業、獲取運費。轉運的貨物,一般均屬零星雜貨,如果是大宗貨物,托運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發生轉船問題。轉運貨物船方的責任可分下列3種情況:
(1)第一航程與第二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各自負責,互不牽連;
(2)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在貨物轉運后承擔費用,但不負責任;
(3)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負責到底。
上述3項不同責任,須根據轉運的過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聯運提單(Through B/L)
聯運提單是指貨物運輸需經兩段或兩段以上的運輸方式來完成,如海陸、海空或海海等聯合運輸所使用的提單。船船(海海)聯運在航運界也稱為轉運,包括海船將貨物送到一個港口后再由駁船從港口經內河運往內河目的港。
聯運的范圍超過了海上運輸界限,貨物由船舶運送經水域運到一個港口,再經其他運輸工具將貨物送至目的港,先海運后陸運或空運,或者先空運、陸運后海運。當船舶承運由陸路或飛機運來的貨物繼續運至目的港時,貨方一般選擇使用船方所簽發的聯運提單。
4.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這種提單主要用于集裝箱運輸。是指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由一個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所簽發的提單。提單內的項目不僅包括起運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運輸路線,以及收貨地和交貨地。
(1)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2)組成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中其中一種必須是國際海上運輸;
(3)多式聯運提單如果貿易雙方同意,并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由承擔海上區段運輸的船公司、其他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簽發;
(4)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第八節“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別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制約著多式聯運。
(五)按提單內容的簡繁劃分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全式提單是指提單除正面印就的提單格式所記載的事項,背面列有關于承運人與托運人及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由于條款繁多,所以又稱繁式提單。在海運的實際業務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這種全式提單。
2.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簡式提單,又稱短式提單、略式提單,是相對于全式提單而言的,是指提單背面沒有關于承運人與托運人及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這種提單一般在正面印有“簡式”(Short Form)字樣,以示區別。簡式提單中通常列有如下條款:“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提單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代理處,可供托運人隨時查閱。”
簡式提單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和非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1)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運輸大宗貨物時,船貨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首先要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貨物裝船后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作為已經收到有關貨物的收據,這種提單就是“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因為這種提單中注有“所有條件均根據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據……租船合同開立”字樣,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因為銀行不愿意承擔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所以當出口商以這種提單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開證行授權可接受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時,議付銀行才會同意,但往往同時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拒收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一般應和租船合同中所規定的船東責任相一致。如果提單所規定的責任大于租船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在承租人與船東之間仍以租船合同為準。
(2)非租船合同項下的簡式提單。為了簡化提單備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實際上只簽發給托運人一種簡式提單,而將全式提單留存,以備托運人查閱。這種簡式提單上一般印有“各項條款及例外條款以本公司正規的全式提單所印的條款為準”等內容。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銀行可以接受這種簡式提單。這種簡式提單與全式提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六)按簽發提單的時間劃分
1.倒簽提單(Anti-dated B/L)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完畢后,以早于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當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若仍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發提單,托運人就無法結匯。為了使簽發提單的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相符,以利結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提單上仍以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填寫簽發日期,以免違約。
簽發這種提單,尤其當倒簽時間過長時,有可能推斷承運人沒有使船舶盡快速遣,因而承擔貨物運輸延誤的責任。特別是市場上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借口拒絕收貨,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但是為了貿易需要,在一定條件下,比如在該票貨物已裝船完畢,但所簽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開始裝貨,而所簽提單的這票貨尚未裝船,是尚未裝船的某一天;或簽單的貨物是零星貨物而不是數量很大的大宗貨;或倒簽的時間與實際裝船完畢時間的間隔不長等情況下,取得了托運人保證承擔一切責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慮簽發。
2.預借提單(Advanced B/L)
預借提單是指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即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那里借用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這種提單往往是當托運人未能及時備妥貨物或船期延誤,船舶不能按時到港接受貨載,估計貨物裝船完畢的時間可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時,托運人采用從承運人那里借出提單用以結匯,當然必須出具保函。簽發這種提單承運人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可能構成承、托雙方合謀對善意的第三者收貨人進行欺詐。簽發這種提單的后果:
(1)因為貨物尚未裝船而簽發提單,即貨物未經大副檢驗而簽發清潔提單,有可能增加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2)因簽發提單后,可能因種種原因改變原定的裝運船舶,或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退關,這樣就會很容易地使收貨人掌握預借提單的事實,以欺詐為由拒絕收貨,并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甚至訴訟。
(3)不少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判例表明,在簽發預借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不但要承擔貨損賠償責任,而且會喪失享受責任限制和援引免責條款的權利,即使該票貨物是因免責事項原因受損的,承運人也必須賠償貨物的全部損失。
簽發倒簽或預借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很大,由此引起的責任承運人必須承擔,盡管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但這種保函同樣不能約束收貨人。比較而言,簽發預借提單比簽發倒簽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更大,因為預借提單是承運人在貨物尚未裝船,或者裝船還未完畢時簽發的。我國法院對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的判例,不但由承運人承擔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賠償貨款損失和利息損失,還賠償了包括收貨人向第三人賠付的其他各項損失。
3.過期提單(Stale B/L)
過期提單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口商在裝船后延滯過久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按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拒受在運輸單據簽發日期后超過21天才提交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交單不得晚于信用證到期日。”二是指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這種提單也稱為過期提單。因此,近洋國家的貿易合同一般都規定有“過期提單也可接受”的條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七)按收費方式劃分
1.運費預付提單(Freight Prepaid B/L)
成交CIF、CFR價格條件為運費預付,按規定貨物托運時,必須預付運費。在運費預付情況下出具的提單稱為運費預付提單。這種提單正面載明“運費預付”字樣,運費付后才能取得提單;付費后,若貨物滅失,運費不退。
2.運費到付提單(Freihgt to Collect B/L)
以FOB條件成交的貨物,不論是買方訂艙還是買方委托賣方訂艙,運費均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并在提單上載明“運費到付”字樣,這種提單稱為運費到付提單。貨物運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運費,收貨人才能提貨。
3.最低運費提單(Minimum B/L)
最低運費提單是指對每一提單上的貨物按起碼收費標準收取運費所簽發的提單。如果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批量過少,按其數量計算的運費額低于運價表規定的起碼收費標準時,承運人均按起碼收費標準收取運費,為這批貨物所簽發的提單就是最低運費提單,也可稱為起碼收費提單。
(八)其他各種特殊提單
1.運輸代理行提單(House B/L)
運輸代理行提單是指由運輸代理人簽發的提單。在航運實踐中,為了節省費用、簡化手續,有時運輸代理行將不同托運人發運的零星貨物集中在一套提單上托運,而由承運人簽發給運輸代理行成組提單,由于提單只有一套,各個托運人不能分別取得提單,只好由運輸代理人向各托運人簽發運輸代理人(行)的提單。由于集裝箱運輸的發展,運輸代理人組織的拼箱貨使用這種提單有利于提高效率,所以這種提單的使用正在擴展。
一般情況下,運輸代理行提單不具有提單的法律地位,它只是運輸代理人收到托運貨物的收據,而不是一種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故不能憑此向承運人提貨。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的規定,除非提單表明運輸行作為承運人(包括無船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單,或國際商會批準的“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的運輸提單可以被銀行接受外,銀行將拒收這種提單。
2.合并提單(Omnibus B/L)
合并提單是指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將同一船舶裝運的同一裝貨港、同一卸貨港、同一收貨人的兩批或兩批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貨物合并簽發一份提單。托運人或收貨人為了節省運費,常要求承運人將本應屬于最低運費提單的貨物與其他另行簽發提單的貨物合并在一起只簽發一份提單。
3.并裝提單(Combined B/L)
這是將兩批或兩批以上品種、質量、裝貨港和卸貨港相同,但分屬于不同收貨人的液體散裝貨物并裝于同一液體貨艙內,而分別為每批貨物的收貨人簽發一份提單時,其上加蓋有“并裝條款”印章的提單,稱為并裝提單。在簽發并裝提單的情況下,應在幾個收貨人中確定一個主要收貨人(通常是其中批量最大的收貨人),并由這個主要收貨人負責分攤各個收貨人應分擔的貨物自然損耗和底腳損耗。
4.分提單(Separte B/L)
這是指承運人依照托運人的要求,將本來屬于同一裝貨單上其標志、貨種、等級均相同的同一批貨物,托運人為了在目的港收貨人提貨方便,分開簽多份提單,分屬于幾個收貨人,這種提單稱為分提單。只有標志、貨種、等級均相同的同一批貨物才能簽發分提單,否則,會因在卸貨港理貨,增加承運人理貨、分標志費用的負擔。分提單一般除了散裝油類最多不超過5套外,其他貨物并無限制。
5.交換提單(Switch B/L)
是指在直達運輸的條件下,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承諾,在某一約定的中途港憑在啟運港簽發的提單另換發一套以該中途港為啟運港,但仍以原來的托運人為托運人的提單,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單,另換發以該中途港為啟運港的提單”或“Switch B/L”字樣的提單。
當貿易合同規定以某一特定港口為裝貨港,而作為托運人的賣方因備貨原因,不得不在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裝貨時,為了符合貿易合同和信用證關于裝貨港的要求,常采用這種變通的辦法,要求承運人簽發這種交換提單。
6.艙面貨提單(On Deck B/L)
艙面貨提單又稱甲板貨提單。這是指貨物裝于露天甲板上承運時,并于提單注明“裝于艙面”(On Deck)字樣的提單。
7.包裹提單(Parcel Receipt B/L)
8.集裝箱提單(Container B/L)
集裝箱提單是集裝箱貨物運輸下主要的貨運單據,負責集裝箱運輸的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后而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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