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重組是什么意思
并購重組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
并購重組,是搞活企業、盤活國企資產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我國企業并購融資多采用現金收購或股權收購支付方式。隨著并購數量的劇增和并購金額的增大,已有的并購融資方式已遠遠不足,拓寬新的企業并購融資渠道是推進國企改革的關鍵之一。并購重組是兩個以上公司合并、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它往往同廣義的兼并和收購是同一意義,它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并購重組將從根本上改變公司的資產價值、股權結構、治理結構,是一家上市公司價值變動的重要因素。并購重組是搞活企業、盤活國企資產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我國企業并購融資多采用現金收購或股權收購支付方式。隨著并購數量的劇增和并購金額的增大,已有的并購融資方式已遠遠不足,拓寬新的企業并購融資渠道是推進國企改革的關鍵之一。資產重組與并購常常是交互發生的,先收購后重組,或先重組,再并購,再重組在資本運作中也是經常采用的方式。
重組有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之分:
當企業規模太大,導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當剝離出部分虧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業務;當企業規模太小、業務較單一,導致風險較大,此時就應過收購、兼并適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種經營,以降低整體風險。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 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衍生問題:
并購和收購有什么區別?
公司并購和收購的區別有:1、收購為并購表現形式之一;2、收購雙方在收購前后均為兩個法人主體,而并購前的法人法律地位消失。并購指涉及目標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收購是其表現形式之一。收購指由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和證券交換等方式獲取被購買方凈資產的控制權與經營權。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是好事還是壞事
法律分析:并購重組其實對一些不良資產進行重新組合,對公司,對投資者來說這是有好處的,是利好的。企業并購從行業角度劃分,可將其橫向并購;縱向并購;混合并購。按企業并購的付款方式劃分,并購可分為用現金購買資產、用現金購買股票等;從并購企業的行為來劃分,可以分為善意并購和敵意并購。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相關推薦:
非法營運的危害有哪些(運管對非法營運最低罰款)
公司欠款起訴需要的材料(欠錢去法院起訴需要帶什么資料)
如何合法追債(遇見老賴如何追款)
抗稅罪處罰規定(法院對于抗稅罪既遂怎么處罰)
車輛購置稅新政策相關(燃油車2023年購置稅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