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物權分為哪幾類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資產當做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序就該資產優先選擇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一)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當做償還債務的擔保而不改變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期滿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資產的價金優先選擇受償。他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抵押資產抵償其債權;若有剩余應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償。但對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資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二)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轉交給債權人當做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期滿債務或發生當事人承諾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選擇受償的權利。在這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償還前加以留置當做擔保的權利。
二、擔保物權的分類
(一)以擔保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意定擔保物權,指依當事人的設立合同而成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通常是為擔保一定的債權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強烈的從屬性。意定擔保物權具有媒介融資的作用(即以擔保物權作為獲取融資的手段),故又稱為融資性擔保物權。
(二)擔保物權以其主要效力為標準,可以分為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留置性擔保物權是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確保優先清償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性擔保物權,因權利人需要占有標的物,導致債務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所以企業融資一般不采取這種方式。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優先清償債務的保障,不將標的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占有、使用標的物,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所以為企業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在經濟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
(三)以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區分,可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和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四)以擔保物權的構造形態的不同為標準,擔保物權可分為定限性擔保物權與權利移轉性的擔保物權。定限性擔保物權,擔保權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權利,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保存在設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手。權利移轉性擔保物權,是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給擔保權人的擔保權,以讓與擔保為其典型。
(五)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物的占有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占有擔保物權與非占有擔保物權。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的擔保物權,為占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非占有擔保物權,指不把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仍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六)以擔保是否為民法所明文規定為標準,擔保可以分為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凡由民法所明文規定的擔保為典型擔保,如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非典型擔保,又稱不規則擔保或變態擔保,指在社會交易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為判例學說所認可的擔保形式,如讓與擔保等等。
三、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一)主債權。主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原本債權,例如金錢債權、交付貨物的債權或者提供勞務的債權。主債權是相對于利息和其他附隨債權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而產生的附隨債權。
(二)利息。利息指實現擔保物權時主債權所應產生的一切收益。一般來說,金錢債權都有利息,因此其當然也在擔保范圍內。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約定,但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
(三)違約金。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在擔保行為中,只有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履行債務時,違約金才可以納入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此外,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在計算擔保范圍時,違約金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最終確定的數額為準。
(四)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指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財產、人身損失而給付的賠償額。損害賠償金的范圍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照完全賠償原則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五)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指債權人在占有擔保財產期間因履行善良保管義務而支付的各種費用。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在擔保期間,質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擔保財產的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保管的費用由質權人或者留置權負擔,相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擔保財產交由債權人占有的目的是為了向債權人擔保自己履行債務,保管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否則不利于擔保活動的進行,也不利于確保債權的實現。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只有在質押和留置中,“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才被納入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在抵押中,抵押財產由抵押人自己保管,所以保管抵押財產的費用已由抵押人自己承擔,自然也就不應納入擔保范圍。
(六)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指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過程中所花費的各種實際費用,如對擔保財產的評估費用、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變賣或者拍賣的費用等。擔保物權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現擔保物權,所花的費用也應當合理,對不合理的費用不應當納入擔保的范圍。
留置性擔保物權是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留置權性擔保物權,因權利人需要占有標的物,導致債務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所以企業融資一般不采取這種方式。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確保優先清償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依照我國《民法典》規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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