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前財產保全需要什么擔保?
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 離婚訴訟中,往往會有一方當事人需要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實際情況中,訴訟保全申請卻很難得到法院的批準。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條件過高,當事人無力承受。 訴前的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 而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擔保不是必須的,是否提供擔保完全由法院說了算。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訴前還是訴訟中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以當事人提供保證金的形式,也可以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物,當然也可以提供保證人。保證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會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現在這個社會,有幾個人能順利找到愿意為自己擔保而且法院也會認為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呢?那么,剩余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必須提供金錢擔保或者物的擔保。 夫妻雙方結婚一段時間了,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好不容易才積累了一點財產,比如房產、汽車、存款以及其他。這些存款肯定會以個人的名字存入銀行,而汽車、房產也有很多情況登記在個人的名下。一旦夫妻感情惡化,則表面上的財產所有權人就有轉移這些財產的可能。而這些財產一般都是在婚內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轉移了,對方要主張權利的時候,這邊可以來個死不認帳,就是認帳了,那執行也是個問題。 所以,離婚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就非常必要。 就拿一對上海夫妻來說吧,雙方假設有存款20萬、價值160萬的房產一套、價值20萬的小汽車一輛,全部登記在女方名下。現在要離婚了,男方要起訴,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這時候法院說了,需要提供全部價值的20%的擔保。一共200萬的財產就需要提供40萬的擔保。男方辛苦了十多年的家底全在女方手里掌握著呢,到哪里去找這40萬啊?找人借?哪里去借?誰愿意借?所以男方就只能放棄財產保全這條路了,財產保全在這里也成為不具有操作性的規則。上海還好點,外地有些法院呢?他們是要求你提供100%的擔保,也就是200萬的財產需要你提供200萬的擔保,這不是故意刁難人嗎?很多當事人也只能知難而退了。 筆者認為,針對離婚訴訟,法院應該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可否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先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就財產部分進行基本的審查,如果能基本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了,那可要求當事人提供很低比例的擔保或者不需要擔保就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在這個問題上來點靈活變通,拘泥于法律的死硬規定只能讓訴訟保全這一規則成為空談,絕大多數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真正的維護。
申請財產保全,擔保人需承擔什么風險?
您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
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
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和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
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四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
全所遭受的損失。
也就是說,申請人要提供擔保,為的是萬一申請財產保全之后,法院發現申請錯誤,給被執行人帶來了損失,對方損失了多少要申請人賠償多少,這是要承擔的責任。
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保全是要提供擔保。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需要采取保護性的臨時措施,使其合法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批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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