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債務人到期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無法按期還清債務,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保證期間及保證期間經過的定義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之內,債權人逾期未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則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經過,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二、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期限最長多久1、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予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2、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三、保證期間的類型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期間,催告期間和法律推定期間三種。1、所謂的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如中國《擔保法》十五條規定:“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保證期間;”2、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3、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如中國《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法律推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于6個月屆滿之日。綜上所述,保證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但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予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客觀:關于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以上就是關于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其實就是在六個月和二年時間內,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擔保法 解釋第26條為: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 證人 與 債權人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 債務 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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