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憑仲裁機構《受理通知書》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勞動者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勞動者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提供財產擔保的,也可提供保證人擔保。
申請財產保全時準備好以下材料:
1、仲裁委的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人書(需加蓋仲裁委的章);
2、財產保全申請書(保全申請書應列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3、申請人、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申請人(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
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
①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②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注冊登記查詢證明;
③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查詢證明;
4、申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權委托書原件
授權委托書,請注明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權限相應權限,申請人為涉外、涉港澳臺主體,或申請人的代理人為公民代理人時,須提交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在本院工作人員前簽訂的授權委托書。
(2)代理人資格證明材料
律師代理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師事務所所函原件;
②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5、擔保書原件(擔保人需在本院工作人員見證下在擔保書上簽名) ;
6、擔保人主體資格材料:
①擔保人為自然人時,需提交與原件核對相符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②擔保人為法人時,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7、擔保財產資料(可選擇以下擔保方式中的一種):
(1)現金擔保(提交擔保人的深圳市轄區內銀行存折復印件或蓋銀行公章的對賬單);
(2)房產擔保(提供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打印的房產查詢單);
a.如果房產有查封,無法用作擔保
b.如果房產有抵押,貸款余額不能超過房產價值的一半,否則不能用于擔保;有抵押的房產需提供銀行還款記錄,還款記錄上要注明抵押房產名稱,或者注明抵押合同號(注明抵押合同號的需要提供貸款合同)
c.如房產需要評估,評估機構需為二級以上評估機構、評估報告上要有評估凈值、評估的目的是訴訟保全。用銀行存款做擔保,該類案件可以只提供保全財產的30%;用房產做擔保,該類案件可以只提供保全財產的50%
(3)擔保公司擔保(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書必須寫明提供擔保的具體案件案由、案件當事人、擔保金額、同意承擔因保全申請錯誤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擔保人和擔保日期等;由擔保機構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擔保書,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保證人擔保(深圳戶籍居民,具有穩定收入,并連續社保一年以上,提供社保清單及收入證明,法院可根據保證人的收入狀況決定是否允許保證人擔保)
8、財產保全線索明細表:
如保全房產,需要提供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打印的房產查詢單;保全車輛,需要提供車輛查詢單
9、送達地址確認書
擴展資料:
訴前財產保全流程
1、申請人將保全申請書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財產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納保全費用。
2、立案庭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即開始執行。
3、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根據立案庭保全裁定書,執行局財產保全部門立“執保”字案號,及時制作保全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協助凍結或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及回執、協助公示凍結或解除凍結股權通知書及回執等。如果需要采取現場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抽調司法警察協助執行。
5、對保全裁定的復議。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立案庭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立案庭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
6、保全完畢后,及時制作財產保全材料交接單、保全期限屆滿及續行保全告知書等相關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保全結案。將相關財產保全材料掃描制作電子卷宗。將相關財產保全紙質材料裝訂送檔案室歸檔。
參考資料來源: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勞動仲裁財產保全 當事人應提交材料清單
參考資料來源: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網-財產保全案件辦理規則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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