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破產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3倍計算。職工自謀職業的,可以一次性發給。另外從公司宣布破產之日起,到預計的哺乳期結束期間,公司還需為孕期女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一次性預發工資,同時,將此期間納入工齡享受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公司因該在破產前都把類似問題解決了,產假結束后找原公司負責人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第46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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