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2、在對外關系上,對于合伙債務,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所謂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要求就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法律分析: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里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伙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咨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發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應繳未繳的稅款后,確認合伙企業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伙企業財產,將屬于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先合伙企業債權后合伙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伙企業債務后,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伙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伙企業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財產。
3、按照約定分配合伙企業財產的原則。在合伙關系中,協議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準則,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清算完畢,即應按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一、單項選擇題
1.張三、李四、王五三人均為律師,三人按照2:3:5的出資比例成立了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張三、李四在某次代理事務中,因兩人的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20萬元,委托人要求賠償。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三人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三人按照出資比例對該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C.張三、李四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王五按照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
D.張三、李四對該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王五不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
1.【考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答案】C。解析:《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張三、李四作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因這兩人的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負債20萬元,張三、李四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王五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A、B、D三項錯誤,不當選。C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C。
【思路點撥】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不同之處之一。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