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背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票據 質押 背書注意事項 質押背書這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 債務 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換言之,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質押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也必須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書并交付。與此同時,根據《 票據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如果記載“質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該條第二款還規定:“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 匯票 權利。”這里所指的匯票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為實現該等權利而進行的一切行為,如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受領票款、請求作成拒絕證明、進行 訴訟 等。 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此外,貸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從事票據 質押貸款 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押行為無效。 二、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于,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 債務人 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并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里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 以上內容詳細介紹了票據質押背書的主要內容。票據的質押背書是保護出質雙方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有力保障,保護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我國的法律對此也有詳細的規定。質押背書的法律效力針對的情況不同,其效力也略有差別。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和質押背書有關的知識,可以咨詢專業的 律師 。
轉賬支票背書蓋章需要注意什么?
轉賬支票由單位簽發,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可以按規定向其他債權人進行背書轉讓。關于轉賬支票背書蓋章注意事項的內容,來一起了解吧。
轉賬支票背書蓋章注意事項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轉賬支票填寫出票、收款單位收票的具體程序。在轉賬支票上,收款人一欄填寫收款單位名稱,并正面加蓋出票人(付款單位)預留銀行章。收款人也可以為個人。收款單位在支票背面被背書欄內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個人名章,填寫好銀行進帳單后連同該支票交給收款單位的開戶銀行委托銀行收款。
什么情況下進行轉賬支票背書?
在單位或個人需要轉讓票據權利時,往往需要背書。背書是指持票人(背書人)轉讓票據權利或者一定的票據權利給他人(被背書人)行使,并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轉賬支票進行背書轉讓時,必須注意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換成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在票據憑證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轉賬支票背書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轉賬支票背書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轉賬支票背書轉讓有以下注意事項:
1、以背書轉讓的轉賬支票,背書應當連續;
2、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
3、以背書轉讓的轉賬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第九十三條
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匯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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