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法律規定
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成立條件是: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
擔保法房產抵押反擔保是什么
房產抵押反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產證、有完全處分權的房產抵押給擔保中心以取得貸款的一種反擔保方式。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被保全反擔保措施
在我國,在相關的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對于某一些財產進行相應的保全措施之后,相應的被申請當事人如果要提供自己做其他擔保的,所在地區的人民法院應該解除這個被申請當事人 財產保全 。 這里被申請當事人所提供給法院的擔保既可以指的是銀行這一類的可以進行擔保的保 證人 的擔保,也可以指的是其他的一些有形財產的擔保或者是當事人所擁有的無形財產權等等這一類權利的一些擔保,當然這里兩種不相同的擔保方式是可以互相之間進行取代的。被申請當事人如果想要提供相應的擔保的,那么所給出的進行擔保的相應財產的市場價值或者是進行擔保的相應金額應該至少要和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相應財產的市場價值或者是金額相等。 法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其實就是為了可以讓之后將要進行的判決有可以被相應的法院給實現的一個具體的經濟基礎。被申請的當事人如果向當地所在的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并且提供擔保的具體金額和有爭議的案件所涉及的數額是相等的,這也就是說是的將來的法律判決生效了之后沒有辦法去具體執行或者是相應的法院很難去執行的可能性已經被降低了很多,這也就是說實現了可以讓之后將要進行的判決有可以被相應的法院實現的一個具體的經濟基礎的這一目的。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當然同樣也達到了相應的法院通過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所需要達到的目的,這也就是說,在相應的被申請當事人提供了擔保之后,法院現前給被告當事人所采取的的財產保全這一措施也就完全沒有再繼續存在的必要和價值,被告當事人所在的人民法院就應該解除被高當事人財產保全。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所頒布的《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里面的第十四條法律 法規 規定,被申請的當事人提供如果可以提供等額數額或者是具有同等價值的財務并且是可以被相應的進行財產擔保的財產是能夠作為的擔保的,而之前采取過了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該及時的把對于被申請當事人的財產保全進行解除。 根據里面的第十五條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的人民法院對于任何的具有著有償還相關財產的經濟能力的企業代表或者是企業法人,正常來說是不可以采取任何的查封或者是凍結這一類型的保全措施。如果是已經采取了查封或者是凍結這一類型的保全措施,假如這個企業的 法人代表 給出了可以被相應的人民執行的財產擔保,又或者是通過使用了其他的一些方式來進行保全的,人民法院應該及時的把對于企業的財產保全進行解除。 上面所說的,就是個人或者是企業被保全 反擔保 的全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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