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權 人是不是債權人
擔保權人與債權人是同一個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二、抵押人與借款人的區別是什么
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抵押人,是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 抵押合同 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債務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債務人是直接負擔合同義務的人,抵押人是擔保人的一種,是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外的人。
三、債權人是哪一方嗎
債權人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將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 訴訟時效 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分析:擔保權人與債權人是同一個人。擔保權人可以分為保證合同中的受益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質押合同中的質押權人、留置法律關系中的留置權人以及定金合同中的收定金方;在我國擔保法中,將質權人和抵押權人都明確規定為債權人;而在保證合同中只有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在留置法律關系中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定金合同中只有收定金方和交付定金方,而作為債權人顯然在擔保法律關系中只可能是受益方。綜上所述,擔保權人就是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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