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房地產稅改革試點來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一、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
二、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國務院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統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
福建房產稅2021年開征標準
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房產稅開征地區范圍規定如下:(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所轄縣,下同)。(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區范圍內)。(三)建制鎮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鎮(指建成區范圍內)。(四)工礦區是指尚未設立建制鎮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人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具體范圍由縣、市政府確定后,報地(市)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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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凡在我省開征地區范圍內擁有房產產權、使用權、代管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款,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出租者自繳或租用者代扣代繳。房產產權轉移時,產權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交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我省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一)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舉辦的學校、醫療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二)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為安置拆房戶、受災戶而搭蓋的臨時性簡易房屋。(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內各種營業性場所。(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已免稅的房產,如用于生產、經營和對外出租的,應繳納房產稅。納稅人與免稅人共同使用的房產,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產,按有關規定劃分繳納或減免房產稅。宗教寺廟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廟;名勝古跡是指按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經縣以上政府批準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房產稅計稅依據規定如下:(一)房產稅以房產原值,一律減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的計算,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辦理。帳房不符或沒有房產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可按房屋現狀,分為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石)木結構、其他結構等若干類,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調整帳務或核定計征。(二)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應加值計算,已拆除的房屋其減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種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免稅單位和私有出租的房產,以應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城鎮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以實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
第八條房產稅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繳納,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納稅人在接到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開征通知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機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管機關核實的房屋座落、結構、間數、面積、房產原值及使用情況等證明文件,據實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出租房屋有租賃合同的應附送租賃合同副本。納稅人新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于竣工、使用或營業、出租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納稅人變更住址、轉移產權、變更房產原值、改建、擴建、拆除或者調整租金等,應于變更、轉移、竣工、使用或調整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體制批準減稅或免稅。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和補充,授權省稅務局辦理。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房產稅2021年開征標準是什么?
北京房產稅2021年開征標準,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房產稅,又稱房屋稅,是國家以房產作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對房產征稅的目的是運用稅收杠桿,加強對房產的管理,提高房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地產契稅新政策2021年9月
房地產契稅新政策2021年9月房地產契稅新政策2021年9月包括:
1、契稅2021年新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產權轉移設定不同稅率;
3、契稅2021年新規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房地產契稅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就當事人所定契約按房價一定比例向新的房屋產權人所征收的一次性稅費。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
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采用比例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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