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
信托公司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
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托業務類:信托存款、信托貸款、信托投資、財產信托等。
(二)委托業務類: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擴展資料:
信托的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規模效益,信托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于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專家管理,信托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理財技術,善于捕捉市場機會,為信托財產增值提供重要保證。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地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托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信托公司
什么是信托?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托付財產,就是信托。
即可以認為:信任 + 托付財產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財產是信托的實質。
這里,托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托人把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托是什么?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托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法律網(www.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注: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歸信托、擬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
[參考一] 在英國,信托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托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托人在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托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托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托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托被視為一種基于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并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托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托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
信托,即:“信任委托”,其形式于找人理財相似,但是又不是簡單的找人理財,信托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以售賣信托理財產品為主,還有其他的理財形式。這些具體在信托法十六中有如下規定:
(一)資金信托;
(二)動產信托;
(三)不動產信托;
(四)有價證券信托;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接受委托管理資金
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
信托公司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
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托業務類:信托存款、信托貸款、信托投資、財產信托等。
(二)委托業務類: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擴展資料:
義務責任:
⑴、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⑶、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信托公司
信托業務18世紀出現于英國。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托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后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信托業務的關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約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于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于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1、信托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3、信托法對信托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托,信托文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托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4、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的定義: 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托業務的范疇: 信托業務范疇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等四大類信托業務。 6、信托當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托業務的受托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財產的定義: 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后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財產,都歸入信托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托財產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0、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托的定義: 資金信托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托目的。一般分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托。信托結束時,信托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托人。 資金信托包括單一資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單獨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托(受托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托資金的信托方式)二種形式。 12、信托相關法規對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委托人資金的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托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 13、信托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4、信托收益和信托報酬的定義: 信托財產因受托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托收益。 受托人因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托報酬。 15、資金信托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托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托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托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托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托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托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托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托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后,得出信托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托法》,除非信托公司與委托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托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托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托產品屬于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托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托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并對每一個信托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托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托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托財產的影響: 信托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托財產(委托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公司需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托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托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托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托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托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托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托合同終止后,信托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托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托人在信托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托受益權。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托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2)、信托計劃書;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關系中作為信托關系當事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托和規定信托關系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托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事項。
什么是信托?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托付財產,就是信托。 即可以認為:信任 + 托付財產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財產是信托的實質。 這里,托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托人把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 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托是什么?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托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法律網( www.trustlaws.net )推薦: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注: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歸信托、擬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 [參考一] 在英國,信托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托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托人在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托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托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托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托被視為一種基于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并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托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托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 喂芾磧芝蟿I分ヲ為サシムルヲ謂フ”。韓國《信托法》對“信托”的界定繼承了日本的風格和內容。日韓兩個繼受信托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均在其《信托法》中認為,信托是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并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四] 在我國臺灣,《信托法》第一條規定:“稱信托者,謂委托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之關系。”無論日韓,還是我國臺灣,均在《信托法》中將“信托”規定為下述模式: 轉移(或處分)財產 + 依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 使受益人獲益或實現特定目的 = 信托 (注:不包括特殊信托) [參考五] 法國《信托法(草案)》將“信托”限定為合同行為,即基于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后,依據合同而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六] 《歐洲信托法原則》通過列舉信托的主要特征來界定信托。 [參考七] 《關于信托承認及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將“信托”視為委托人在生前或死后,為了受益人或特定目的,通過向受托人轉移財產,從而要求受托人履行職責的一種行為。 [參考八] 與大陸法系的信托概念相比,英美法系的“信托”具有明顯的“一物二權”特征,即區分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與受益所有權(或稱“受益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普通法所有權”與“衡平法所有權”兩相分離。結果是,受托人實際上掌控著信托財產,是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受益人則依據法律享有信托財產的利益,是信托財產的真正獲益者——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既享有信托利益,又可強制實施信托。大陸法系對“信托”的界定仍在不斷修正之中,從而兼顧信托的運用與法律的協調。 [參考九] 其他關于信托的界定 “信托”一詞指由受托人所負擔的職責或累積而成的全部義務。這種責任關乎在其名下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財產。法院根據其衡平法管轄權可強制要求受托人按信托文件中的合法規定來處理該財產;如果書面上或口頭上均無特別規定,或雖有規定但該規定是無效或不充分的,則法院會強制要求受托人須按衡平法的原則去處理該財產。這樣的管理方式將使與財產有關的利益并非由受托人占有,而是由受益人享用(如果其人存在),或(如果沒有受益人)按法律所認可之用途來處理。如果受托人同時也是受益人,則他可以受益人身份得到應得之利益。[來源:(英)帕克、梅魯斯《現代信托法》,轉引自港人協會編《香港法律18講》,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P85-86。] 信托公司主要是做信托業務的.
懂經濟的請通俗解釋下:信托公司主要干啥的?謝謝
什么叫信托
信托業以其獨特的,有別于其他金融機構的職能,牢固地在現代各國金融機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功能的豐富性,而獲得“金融百貨公司”之美譽。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雖然時值今日,信托業的職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財產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職能,其他諸種職能,都是在這一職能的基礎上行生而來。
信托公司是如何運作的:
廣義的信托關系在目前的金融市場上無處不在,公募基金本質上就是信托的一個細分領域,銀行的表外業務其實也可以理解成為信托的一種,現在如火如荼的券商基金資管業務本質上也是信托,只是國內的金融業是分業持牌經營,展業范圍受到監管部門的約束,因此叫信托業務的只能是信托公司開展,理解了信托的概念,將有助于理解信托業務。
信托業務顧名思義就是處理信托的業務,信托公司就是開展這一業務的主體,籠統來說,信托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處理被委托的財產。委托的標的是現金,這就是一個資金信托,委托的標的是財產或財產權、這就是一個財產權信托,委托的標的可以多種多樣。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進行的,這就是一個自益信托,是為了他人的利益進行的,這就是一個他益信托。
上面是主要的分類方式,其余還有諸如委托人是一個人的資金信托叫做單一資金信托,委托人是多個人的資金的信托叫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這個應該是大部分人最最眼熟的一個概念),當然也有資金信托中資金運用的標的是發放信托貸款的叫融資類信托,以各種投資形式進行運用的叫投資類信托等等分類方式,這樣分類下去可以無窮無盡,因而分類太多也就毫無意義。說到這里差不多就可以講清楚為什么信托被成為目前金融市場上最靈活的工具了。你看基本沒什么不能干的,也體現了信托法立法中“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精神,雖然這在實際業務中只能是一個最最美好的理想。
用委托人的資產去投資。
什么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主要從事什么業務?
信托公司
以信任委托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信托業務18世紀出現于英國。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托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后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信托業務的關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約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于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于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相關推薦:
融資擔保要注意哪些(對外出具融資擔保函應注意的問題)
民訴立案程序(人民法院立案流程)
不安抗辯權行使(合同抗辯權中的不安抗辯權怎么行使)
什么是信用證呢(什么是信用證)
打官司要家人在嗎(開庭需要家屬在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