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破產 還能要求補繳社保嗎
在現生活中很多公司因為債務過重,經營不善造成公司破產的,公司出現破產后就要面臨破產的清算,而公司需要清算的債務有很多。對于員工的權益來說,工資和社保都是很重要的個人利益和保障。單位破產還能要求補繳社保嗎,接下來就由帶大家了解一下吧。一、單位破產 還能要求補繳社保嗎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為: 1、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公司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代表、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所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破產財產主要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公司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公司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破產債權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以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 3、破產財產分配 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清算組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這包括: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為破產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為破產公司所欠稅款;三為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產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得清償。 綜上所述,社保是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補繳,工資是破產財產中優先償付的。
二、怎么讓破產公司補繳社保 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第一、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 第二、如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可要求2年的雙倍工資。 第三、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三、要退休了還要補繳嗎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退休養老金 根據最新的退休后養老金怎么算,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于(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以上就是單位破產 還能要求補繳社保嗎的相關內容。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的破產財產在清償共同債務和破產費用后,剩余的要清償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以以前的社會是可以補繳的。
2022執行轉破產法律規定有哪些
當公司的經營出現問題時,我們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想辦法挽回。如果公司的經營出現了重大的問題,并且無法處理的時候,那么就只有進行破產申請了。那么關于這個破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我為大家帶來2022執行轉破產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當公司的經營出現問題時,我們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想辦法挽回。如果公司的經營出現了重大的問題,并且無法處理的時候,那么就只有進行破產申請了。那么關于這個破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我為大家帶來2022執行轉破產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一、2022執行轉破產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最新破產債權申報有哪些規則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需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些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的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這些債權有可能因產生時間過晚而無法在法院規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但此種情況下的補充申報并非因其自身過錯造成,由其承擔債權的核查確認費用是不合理的,所以(該項核查的費用)應當作為破產費用支付。三、債權申報的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個人申請破產最新流程
法律分析:個人不能申請破產。我國沒有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迄今為止我國僅將企業法人納入適用破產法的主體。因此,在司法實務中,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該類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破產工資優先的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的破產法的主要作用,一方面是規范破產行為,使債務人依法承擔有限責任,有序退出市場,擺脫不斷受債權人“催債”的困擾;另一方面使債權人依法公平得到清償,各債權人按比例清償。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破產法工資優先受償的規定最新的《破產法》即2007年破產法規定,對于特定擔保財產其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于職工工資的優先權);但債權人享有優行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或沒有實現的債權則作為普通債權(此時職工工資則優先于普通債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二、公司破產法人要坐牢嗎企業破產并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鏈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有罪。《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板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后果幾乎很少出現。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稅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破產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三、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有哪些破產原因是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即引起破產程序發生的原因。《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企業破產原因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1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條規定破產原因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最新的《破產法》即2007年破產法規定,對于特定擔保財產其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于職工工資的優先權);但債權人享有優行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或沒有實現的債權則作為普通債權(此時職工工資則優先于普通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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