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地方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規定,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法律依據:《地方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一)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二)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四)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一)技術水平落后的;(二)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四)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柬埔寨外商投資政策
柬埔寨對于外國投資的制度是相對寬松和自由的,并且非常積極地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在柬埔寨進行外商投資主要受到1994年的《投資法》約束和調控。柬政府允許外資在多數行業的公司中擁有100%的股權。但在香煙制造、電影制作、大米加工、寶石開采和加工等少數行業,外國投資者不能持有全部股權,需要得到當局的事先特別授權或是與柬方主體共同持股。 柬埔寨設立了經濟特區(SEZs),這些區域為企業提供土地、基礎設施和相關服務,以促進企業的設立和運營。提供的服務包括:公用事業、稅務服務、清關和其他旨在支持進出口程序的行政服務。經濟特區內的項目還提供了優惠措施,如免稅、零稅率增值稅以及原材料、機械設備的進口關稅減免。 本文將對柬埔寨的外商投資市場準入的法律、投資主管部門、鼓勵與監管政策展開介紹。一、柬埔寨外商投資市場準入相關法律 柬埔寨政府視外國直接投資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柬埔寨無專門的外商投資法,對外資與內資基本給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體現在《投資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國第一屆國會特別會議通過,1997年、1999年兩度修訂)及其《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國第二屆國會通過)等相關法律規定為外國投資提供了保障和相對優惠的稅收、土地租賃政策。此外,外國投資同樣可享受美、歐、日等28個國家和地區給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2003年政府簡化了許可手續,增加了透明度。(2005)第111號令規定了QIP在CDC和省(市)投資小組委員會登記的詳細程序,QIP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锻顿Y法》制約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國人在柬埔寨境內的投資活動,對投資主管部門、投資程序、投資保障、鼓勵政策、土地所有權及其使用、勞動力使用、糾紛解決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锻顿Y法修正法》是對《投資法》的補充和修正,在投資申請、投資項目購進與合并、合資經營、稅收、土地所有權及其使用、勞動力、懲罰等方面給出相應的定義,并作出明確規定?!蛾P于特別經濟區設立和管理的第148號法令》(2005年12月頒布),規定了建立經濟特區的法律程序、經濟特區的管理框架與任務、對經濟特區的鼓勵措施、對出口加工生產區的特別措施、勞動力管理與使用、職業培訓、侵權與糾紛的解決?!渡虡I管理與商業注冊法》,對商業公司的成立、組織、運作、解散、轉讓和變更做出了規定?!渡虡I合同法》,規定了所有類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釋和執行。它也進一步詳細地描述了某些類型的合同,比如銷售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個人財產抵押和擔保合同。二、投資主管部門 柬埔寨發展委員會(CDC)是負責提供激勵措施以刺激投資,集重建、發展和投資監管于一身的一站式政府服務機構,由柬埔寨重建與發展委員會和柬埔寨投資委員會組成。該機構負責對所有的重建、發展工作和投資項目活動進行評估和決策,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水平和投資地點向省(市)投資小組委員會提交投資意向書,以獲得合格投資項目(QIP)的地位,獲取最終注冊證書。三、投資鼓勵及監管1. 投資鼓勵政策 《投資法》十二條規定,柬埔寨政府鼓勵投資的重點領域包括: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出口導向型;旅游業;農工業及加工業;基礎設施及能源;各省及農村發展;環境保護;在依法設立的特別開發區投資。投資優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關稅和賦稅。 就農業而言,柬埔寨政府依據投資法對開發種植1000公頃以上的稻谷、500公頃以上的經濟作物、50公頃以上的蔬菜種植項目;對畜牧業存欄在1000頭以上、飼養100頭以上的乳牛項目、飼養家禽10000只以上項目;以及占地5公頃以上的淡水養殖、占地10公頃以上的海水養殖項目均給予外商投資支持和優惠待遇。主要鼓勵措施是: (1)項目在實施后,從首次盈利財年算起,可享受免征盈利稅,根據具體情況不同最長可持續8年。如連續虧損則可能被準許免征稅。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柬埔寨長期、規模化發展,如果投資者將其盈利用于再投資,可免征其盈利稅; (2)政府只對其征收純盈利稅,稅率為9%; (3)分配投資盈利,不管是匯至國外,還是在柬國內分配,均不征稅; (4)對投資項目需進口的建筑材料、生產資料、各種物資、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獲得100%免征其關稅及他賦稅,但該項目必須是產品的80%供出口的投資項目。 與此同時,柬埔寨大多數省市都把發展旅游業作為首要工作之一,將旅游產業定位于“優先發展領域”“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來加快發展。2. 投資限制政策 《投資法修正法實施細則》(2005年9月27日頒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實體從事的投資活動,包括:神經及麻醉物質生產及加工;使用國際規則或世界衛生組織禁止使用、影響公眾健康及環境的化學物質生產有毒化學品、農藥、殺蟲劑及其他產品;使用外國進口廢料加工發電;森林法禁止的森林開發業務;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此外,該細則還列出了“不享受投資優惠的投資活動”和“可享受免繳關稅,但不享受免繳利潤稅的特定投資活動”,對土地投資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柬埔寨律師協會定期采取行動限制或阻礙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柬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第三條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的自然人在內。第四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發布或者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
國家根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調整負面清單的程序,適用前款規定。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 投資促進第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應當依法公開;對政策實施中需要由企業申請辦理的事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申請辦理的條件、流程、時限等,并在審核中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第七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起草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書面征求意見以及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權利義務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反饋采納的情況。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布到施行之間的時間。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不斷提升外商投資服務能力和水平。第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集中列明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資項目信息,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指導等服務。第十條 外商投資法第十三條所稱特殊經濟區域,是指經國家批準設立、實行更大力度的對外開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區域。
國家在部分地區實行的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經實踐證明可行的,根據實際情況在其他地區或者全國范圍內推廣。第十一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明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特定行業、領域、地區。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第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的立項建議,在標準立項、起草、技術審查以及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等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按照規定承擔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的相關工作以及標準的外文翻譯工作。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提高標準制定、修訂的透明度,推進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第十四條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平等適用,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高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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