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發生后對當事人責任的影響,要注意幾點: 1、不可抗力并非當然免責,要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決定。《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主張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兩個義務:一是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關不可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二)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根據《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以及《交強險條款》的規定,交強險法定免責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險公司有墊付搶救費義務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人醉酒的;
3、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4、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四)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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