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虛假廣告例子有如下:
1、產品和服務與廣告中描述的信息不符。這是廣告中最為常見的一種,通常是廣告將產品、服務的具體功效、性能與質量夸大和美化,而在現實的使用種完全不符,比如上文中提到的“8天肌膚猶如新生”,這一描述明顯是捏造的,產品的實際效果無法做到這一點。
2、廣告主、品牌在宣傳廣告中關于身份的作假行為,比如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或獲取科技成果,假冒名人來做宣傳。還有一種方式就是一些“三無”廠商謊稱自身擁有合法的經營身份,比如已經獲得了生產許可證、商品注冊證,或是將低劣產品描述為已經達到合格認證、獲得專利,等等。
3、對產品、服務開出難以兌現、欺騙的承諾。這一類常見于服務營銷中的售前售后,比如買電子產品的“三包”服務,還有各種復雜的售后服務,為產品的質量做擔保,同時也提升消費者的使用體驗和對品牌的好感,但有一些商家做出的承諾往往是“空頭支票”,在宣傳上給出一大堆承諾,真正出問題時要兌現這些承諾卻遭到拒絕或者非常難實現。
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一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這類廣告的內容往往夸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虛假廣告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故意發布虛假廣告;不作為就是廣告發布者有義務說明或者警告,而不作為。
今年9月,新修訂的 廣告法 正式生效,許多廣告行為已經被認定為違法。那么虛假廣告有哪些?我們如何認定廣告是虛假的?下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虛假廣告的知識,歡迎閱讀。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一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這類廣告的內容往往夸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虛假廣告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故意發布虛假廣告;不作為就是廣告發布者有義務說明或者警告,而不作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追究虛假廣告代言行為責任的法律依據。所謂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基于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虛假廣告代言涉及的主體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代言人,其虛假廣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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