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強制執行具有的性質與功能
核心內容:在強制執行中,我們需要認定兩種情況,首先需要明確其主要的功能問題,還有罪基本的一個性質問題,可以幫助理解強制執行的主要內涵問題,那么在強制執行的規定中,下文將會詳細分析,與您一起詳細分析。
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行使強制力實現民事請求權給付內容之權能,謂之強制執行權。民事強制執行權屬于公權力的范疇,因此,民事執行權的性質決定了強制執行法的性質。目前理論界有多種不同的說法,大多數學者認為應歸入司法權范疇,也有人認為強制執行法具有行政權的特性,筆者綜合各位學者的觀點,以法理為基礎,將強制執行法的性質概括如下:
1.強制執行法是公法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是一種典型的權力型程序[⑤],雖然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當事人的私權,其中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處分權,例如,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能夠主動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協商變更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強制執行申請等。但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對實體爭議和程序爭議的裁判,還是對各種執行措施的具體實施,均體現了國家強制性,以及公權力的濃重色彩,因此,強制執行法毫無疑問是公法。
2.強制執行法是一般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圍和適用范圍的不同,可以將法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國范圍內,適用于一般的法律關系主體、通常的時間和一個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對一般的人和事都普遍有效的法。特別法是指在特定的區域、特定的期間或者對于特定的事件、特定的公民有效的法。強制執行法是在我國范圍內,對一般的人和事都普遍適用的強制性法律規范,因而屬于一般法。
3.強制執行法是非訟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里的執行程序,主要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使審判階段確定的私權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效力。大陸法系理論對于民事執行程序的性質一直存在著訴訟程序說和非訟程序說之爭,爭訟程序說認為,執行程序是實現私權的程序,其目的是維持法律及確保其實效性,其程序構造也是法院就對立雙方當事人的參與而設置,一直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部分。民事爭訟程序所解決的事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這種爭議是需要通過對抗和辯論的程序來解決。而強制執行程序所處理的事項是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所以強制執行法是非訟程序法。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
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八)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執行規范
1、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執行人員在接收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
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3、執行承辦人員根據申請執行人舉證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線索及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情況,及時予以調查核實。
經執行查明后,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對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加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應向有關管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要求不得辦理已被查封財產相關產權手續,同時可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產權證照交給法院。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后,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應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愿達成執行和解的,應予以準許,并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和解協議的,應將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后附卷。
5、執行過程中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報經主管院長同意后可予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執行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執行收入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執行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搜查財產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強制交付
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
遷出房屋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執行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遲延履行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
證照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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