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包括哪些方面?
規定消費者有九大權利: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為了使這一權利真正得到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為知情權。該項權利表明: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有義務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有關情況。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根據《消法》的規定,這項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交易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為求償權。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為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為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人格尊嚴是消費者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最起碼的權利之一。在實踐中,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權大量表現為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甚至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的行為。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是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內容。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
法律對消費者安全保障權的規定,其含義有兩個方面:
其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即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享有生命安全權、健康安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受到安全保障的權利。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享有生命不受侵犯的權利。如果因為商品的缺陷而導致消費者傷亡,經營者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損害的權利。如果因為服務設施的缺陷而致使消費者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經營者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享有的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財產損害包括財產在外觀上的損毀和內在價值的減少。財產安全不僅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如果消費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致使其他財產受到損害,同樣是損害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
其二,經營者有義務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這就要求經營者必須做到:
(1)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2)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保證符合人身健康、財產安全的要求;
(3)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務,要事先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標明或說明正確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方法;
(4)發現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有嚴重缺陷,即使消費者采用正確使用方法仍可能導致危害的,應及時告之,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5)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和環境必須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的措施,使消費者能在安全的環境中進行消費或接受服務。例如,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例如,為了牟取非法利潤,招徠顧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臺”,用福爾馬林泡毛肚、鳳爪、水產品(如海參、尤魚等),在菜油中摻柴油,出售變質、發霉的各種食物等。這些商品不僅不能滿足人們的正常需要,反而會損害人們的身體健康,甚至會致消費者死亡。
(2)制造銷售假藥、劣藥。藥物本來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錢,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假藥中還摻雜有害成份,不僅耽誤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劇。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雞飼料、淀粉或廉價藥品加上偽裝,冒充抗生素及名貴藥品出售,造成消費者中毒或死亡。
(3)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藥品。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過期、失效的藥品等侵犯消費者安全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有些經營者將已經過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騙消費者。
(4)機電產品等商品缺乏安全保障。這些年來,一些地方曾發生了多起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爆炸傷人和電風扇、電熱毯、電熱杯、洗衣機等漏電致人傷亡的事件。
(5)化妝品有毒有害。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美的追求也漸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有些生發水不僅沒有生出頭發,反而使原有的頭發脫得精光,一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
(6)服務方式不安全。如理發師使用工具不當或者不消毒致顧客受傷或者被傳染疾病,浴室水溫過高燙傷顧客,浴室地板沒有防滑功能或防滑設施致顧客摔傷等等。
(7)營業場所和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導致的安全事故。如有些旅館房屋樓梯老化腐朽致顧客摔傷;有些商品、飯店、旅館電源外露致顧客觸電等等。
(8)第三人造成的傷害。近年來,在經營場所發生的第三人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日益增多,如消費者在餐廳消費時因第三人設置的炸彈爆炸而傷亡、消費者入住賓館被第三人殺害、消費者在商場消費時被第三人搶劫、顧客在浴場被第三人刺傷等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這類由于第三人侵權甚至犯罪導致用戶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案件,在受害人向第三人或犯罪分子求償不能轉而向經營者索賠時,經營者往往以自身未實施侵權行為由進行抗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審理的結果大相徑庭。對于上述事件,作為直接加害人的第三人是直接、主要責任人,但是并不能排除經營者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經營者應該承擔保障消費者安全的義務;如果未盡到這一義務,未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經營場所和環境,一旦發生對消費者的侵權行為,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索賠,而經營者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消費者權利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就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作出了規定,其中就包括了:知情權、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監督權,等幾大權利。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在這里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
消費者保障法為了能使這一權利得到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家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存在。對于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新的消費品品種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來越復雜,消費者需要對商品和服務作必要的了解。他們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根據自己的消費愿望、興趣、愛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主要內容有:
消費者協會——新聞通報會1)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一是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交易條件。二是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強迫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強迫搭售等。[page]
(五)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求償權
消費者行為研究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既可能人身權受到侵害,也可能財產權受到侵害。人身權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方面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財產損害,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上的損失,如財物被毀損,傷殘后花用的醫藥費等。間接損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減少的勞動收入或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而得不到勞動報酬等。
享有求償權的主體,是指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購買者,即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3)接受服務者;
(4)第三人,即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消費者。
(六)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雖然我國消費者行為有很多政府機關從不同的側面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但是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團組織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國,目前消費者社會團體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依法成立的各級消費者協會,使消費者通過有組織的活動,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七)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獲得有關知識權
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而且也是實現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重要條件。特別是獲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可以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效地尋求解決消費糾紛的途徑,及時獲得賠償。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人格尊嚴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其權利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關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處理好民族關系,促進國家安定的大問題,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消費者監督具體表現為: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者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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