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3、普通訴訟《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是指銀行、出票人或法院應失票人的及時請求,按照法定程序,解決失票所發生的財產關系,維護失票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我國在《票據法》、《民事訴訟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規章中均有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方法的規定,構成了這一制度的完整體系。根據這些規定,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方法有三種: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事實通知票據的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據款項的一種票據喪失的補救辦法。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在一定時期內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據無效的判決,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從而使失票人可以依法院判決而不是票據請求付款人支付所失票據金額的制度。3.提起訴訟,就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由當事人將失票發生的票據權利爭議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確認票據權利的歸屬,為失票人提供另一種有效的法律救濟方法。
1.掛失止付 (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 商業匯票 、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 銀行匯票 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 銀行本票 四種。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 法院 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法律分析:1、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3、普通訴訟。《票據法》 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二條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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