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及起算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另外還有4年的特別訴訟時效,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所以,只要記住“特別訴訟時效”;其他的一般都是“2年”。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或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民法典》仍不能確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起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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