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 法院 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認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實行全面審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有無遺漏罪行和犯罪分子;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3.偵查、起訴和第一審程序中有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是否違反 刑事訴訟法 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是否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是否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組織的組成是否合法?;蛘哂衅渌`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4.上訴、抗訴是否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實和證據;5.被告人有無 翻供 ,翻供的情況及原因;6.辯護人的意見應否采納;7.一審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8.其他與第一審判決、裁定是否正確有關的情況。例如,被告人犯 盜竊罪 和傷害罪,被告人對人民法院認定的 盜竊 罪不服提出上訴,而對認定的傷害罪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要對一審認定盜竊罪進行審查,而且也要對被告人的傷害罪進行全面審查。對于 共同犯罪 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要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判決部分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判決部分也要進行全面審查。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死亡的,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對其宣告終止審理。對其同案的被告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二審判決或者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審理,針對案件不同情況,應當分別作出以下三種處理結果: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例如,有的判決對是否有犯罪事實、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等的認定沒有錯誤,適用的法律符合 刑法 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的刑罰得當,不畸輕或畸重。第二審人民法院就應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對這種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所謂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主要是指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實沒有全部查清,證據不夠充分或者遺漏了犯罪事實,原審人民法院收集的證據未經調查核實等。在上述情況下二審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查清事實,直接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按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上訴人和人民檢察院對其判決、裁定仍可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和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 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法律分析:上訴可以不開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關于二審案件,是否需要開庭審理,應當由人民法院合議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可以不必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1、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
有兩種情況:
(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通過第二審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后直接改判。
3、發回重審。
有兩種情況:
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是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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