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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件會如何審理(上訴案件審判流程)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2-14 07:29:12

抗訴后案件由誰審理

法律主觀:

第二審人民 法院 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認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實行全面審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有無遺漏罪行和犯罪分子;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3.偵查、起訴和第一審程序中有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是否違反 刑事訴訟法 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是否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是否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組織的組成是否合法?;蛘哂衅渌`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4.上訴、抗訴是否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實和證據;5.被告人有無 翻供 ,翻供的情況及原因;6.辯護人的意見應否采納;7.一審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8.其他與第一審判決、裁定是否正確有關的情況。例如,被告人犯 盜竊罪 和傷害罪,被告人對人民法院認定的 盜竊 罪不服提出上訴,而對認定的傷害罪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要對一審認定盜竊罪進行審查,而且也要對被告人的傷害罪進行全面審查。對于 共同犯罪 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要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判決部分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判決部分也要進行全面審查。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死亡的,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對其宣告終止審理。對其同案的被告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二審判決或者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審理,針對案件不同情況,應當分別作出以下三種處理結果: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例如,有的判決對是否有犯罪事實、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等的認定沒有錯誤,適用的法律符合 刑法 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的刑罰得當,不畸輕或畸重。第二審人民法院就應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對這種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所謂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主要是指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實沒有全部查清,證據不夠充分或者遺漏了犯罪事實,原審人民法院收集的證據未經調查核實等。在上述情況下二審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查清事實,直接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按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上訴人和人民檢察院對其判決、裁定仍可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和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 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上訴一定會開庭嗎

法律分析:上訴可以不開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關于二審案件,是否需要開庭審理,應當由人民法院合議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可以不必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民事案件上訴會開庭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民事一審是必須開庭的,因為一審主要是查事實,必須采取開庭這種對抗的方式才能查清楚事實,那么民事案件上訴會開庭嗎?相信很多人都對這個問題有疑惑,那么下面就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一、民事案件上訴會開庭嗎      民事二審是否必須開庭審理,在我國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二、民事訴訟可以上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的實質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訴。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三、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可以有哪些      要寫好上訴理由,首先應明確什么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并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诖?,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四) 一審裁判作出后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于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以上就是關于民事案件上訴會開庭嗎的介紹,希望對你有幫助。綜上所述,民事案件上訴是否開庭不一定,有可能會開庭,也有可能不開,要看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二審法院如何對上訴案件裁判

1、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

有兩種情況:

(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通過第二審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后直接改判。

3、發回重審。

有兩種情況:

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是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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