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這里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關系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由婚姻關系形成的家庭成員關系,如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是由血緣關系形成的家庭成員關系,包括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包括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
三是由收養關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員關系,即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
四是由其他關系所產生的家庭成員關系,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區別于前三種情形而形成的非法定義務的扶養關系,如同居關系、對孤寡老人的自愿贍養關系等。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刑法上虐待罪如何判刑處罰
一、 刑法 上 虐待罪 如何判刑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后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 公訴 。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虐待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立 法規 定和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志。根據本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虐待行為一般,情節較輕的,如一、兩次的打罵,偶爾的不給飯吃、禁閉等,不應作為虐待罪論處。虐待情節是否惡劣,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于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么嚴重后果。 (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后的一個月內,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兒女對因臥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 傷殘 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于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后果嚴重,凡發生了嚴重后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 當然,判斷是否“情節惡劣”,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 2、 從犯 罪的對象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和 扶養 關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 故意殺人罪 的界限 虐待行為的手段,有時與故意殺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為有時在客觀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較容易混淆。我們認為,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某一行為是構成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時,應當從主觀故意上區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與 故意傷害罪 的界限 虐待行為往往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與故意傷害罪混淆。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出于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四)依本條第三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 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條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虐待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被虐待者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根據本法第98條之規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民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虐待者的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控告,有關單位和組織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后提起公訴。犯本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虐待案屬于 自訴案件 中的一種,所以通常情況下都是由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如果虐待行為導致被害人出現了重傷或者死亡的嚴重后果,這個時候就會從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也就是公安機關可以依法 立案 ,然后對案件作出相應的 刑事偵查 ,之后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虐待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 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 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虐待行為有別于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 這里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可以說“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節惡劣,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導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殺。
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采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 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或 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虐待家庭成員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屬于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對于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 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 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虐待罪的認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認定為虐待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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