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抗辯權
抗辯權: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抗辯權主要是指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分別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其他法律規定等。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據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什么是抗辯權?并舉例。
如果你只問抗辯權,那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于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系。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征。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我國有學者認為,抗辯可分為三類: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生。例如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無權代理未得本人追認;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歸于消滅。例如,已清償及代物清償;免除;混同;給付不能;提存。有人認為,抵銷和撤銷權的行使也屬于權利毀滅的抗辯。對此,我們將在后文中進行分析。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于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辯權 (暫時有效)。延期抗辯權有不安/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債務已罹于訴訟時效之抗辯為永久抗辯權。
不過在行使權利時,也要看你所處的事件是什么性質的,比如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終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其他還有順序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等....
實際就是要看你需要行使什么樣的抗辯權,這得根據你的情況看。
抗辯權是什么意思舉例說明
法律主觀:
一、對于抗辯權的意思是什么
對于抗辯權的意思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
二、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
抗辯權的類型有:
1. 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 先履行抗辯權 。是指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辯權 。
三、抗辯權的特征有哪些
抗辯權的特征有:
1.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
2.抗辯權屬于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于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
3.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4.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 接到 債權轉讓 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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