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六項: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志。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對象的特點決定的。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借助于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上應當遵循的原則。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于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于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
2017民法總則修改亮點解讀(2)
民法總則的意義
第一,《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并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一個問題重復規定或設置大量采用準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第二,《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于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于一般規定而適用。這就形成了一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系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第三,《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于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于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并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
第四,民法總則是民法規范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范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民法總則草案專家律師 熱點 解讀
6月27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千呼萬喚民法總則草案終于出爐。會議首次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議案的說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由“十周歲”降到“六周歲”;涉及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針對性地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作了明確規定;將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民法總則草案的每一處內容,都與人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民法總則草案分為十一章,共一百八十六條。
1、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解讀: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兩方面對胎兒權益進行保護。第一,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權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后可以獨立請求賠償。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
草案第十八條: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考慮到一個人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一般在與自己的智識水平相當的范圍內)享有權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解讀: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周歲下調到六周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 兒童 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于以前同階段的水平。六周歲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學一年級的年齡,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并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的判斷。將年齡下限進行下調,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3、法律明確“生活無法自理的老年人須得到監護”
草案第二十條:不能辨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此次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范圍,這意味著有利于保護這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群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經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補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60周歲以上),可以通過意定監護、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進行保護。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沒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齡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礙者等,失去了獨立判斷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規定,將監護對象的范圍予以擴大,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4、特別強調撫養贍養義務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近些年來,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現象時有發生,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規定,此次在草案中進一步強調了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
5、單位將不作為監護人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可擔任監護人。
解讀: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此次修改在監護人中刪掉了民法通則中規定單位,增加了有關組織。
當時在民法通則制定時,很多單位既承擔經濟職能又承擔社會職能,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不具備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這些類型的單位已不適宜擔任監護人。而且,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是 勞動合同 關系,勞動者流動相當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愿和能力。
同時,我國現在的一些社會組織發展迅速,例如慈善組織,這些社會組織有意愿和能力來從事監護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將法律許可的有關組織(包括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納入到了監護人中。
6、完善撤銷監護人情形
民法總則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根據最有利于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新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解讀:通過列舉的方式,進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則中的撤銷監督制度。近些年,屢屢出現監護人侵害了被監護人的現象,比如父母遺棄兒童、對兒童進行家暴等,通過列舉的方式,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請求。
7、法人將只有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是為了各類組織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過去對法人的分類有多種不同認識,學術界對此爭論較多。
此次草案認為,經過反復比較,應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草案認為,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于我國的國情。
其中,關于非營利性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解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只有兩類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這些年,類似個人獨資企業、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等,都在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在法律上沒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沒有規定,不利于他們的活動。因此,需要有個單獨的非法人團體把這些團體納入進去。
8、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權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知識產權包括)數據信息;
近年來,關于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關于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
解讀:我們一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編纂要反映21世紀網絡時代的特點。為了進一步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創新發展,草案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類型進行了列舉,并明確將數據信息列入其中。可以看出,這樣的規定反映了互聯網發展和大數據時代的特征,草案對于虛擬財產的規定,將會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一些新型案件的審理等提供依據。
9、破壞環境者,新的民事責任可為“修復生態環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
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不像過去只靠賠償了事。
解讀:現在,生態環境更加被重視,也是21世紀我們面臨的共同挑戰,民法應該承擔相應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方式,從而承擔起必要的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義務。
10、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督促其行使權利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后,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兩年的權利行使時間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適當延長,從兩年的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解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是兩年,學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兩年太短,一直在呼吁對此進行修改。現實中,由于訴訟時間過短造成的損失并不少見,例如,銀行、金融機構等經常因為來不及請求、忘記或者舉不出證據,導致一些貸款不能及時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延長訴訟時效,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內容
1、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2、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3、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1)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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