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訴訟費不立案費用能退嗎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意思和行為。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事”。[1]訴訟程序是在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訴訟的功能不僅限于對過去發生之歷史事實的發現,而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一種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追究責任。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拓展資料: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法律依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法院撤訴會退費嗎?
會,不過需要看具體情況,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畢竟已經進入和審判程序,已經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資源等,原告撤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原告所交納的訴訟費不能全部退回,但應減半收取。行政案件中,原告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在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法律分析
調解后原告撤訴的,案件的受理費用按一半收取,另一半退還給原告。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能批準:(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處于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并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3)撤訴必須合法。一是有權申請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行為,不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4)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5)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6)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進行撤銷的時候,首先我們要注意申請撤銷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撤銷。另外,一般情況下,如果調解解決或者撤訴,是可以進行退還一半的訴訟費的。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院退回訴訟費怎么回事
法律主觀:
案件判決生效后,按 判決書 判決 訴訟費 的負擔,當事人可以將判決書、 身份證 件等遞交給法院,法院經過審批后會退回,但時間沒有統一的標準,快的幾天,慢的會要幾周。調解結案的案件,訴訟費減半收取。有的法院當場就可以退還,其中訴訟費由對方承擔的部分,一般由對方支付以后才可以退回。 法院訴訟費怎么退一般來說有幾點: 1、利益攸關。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勝訴一方放棄向法院辦理退費的,法院可以不予退費。訴訟費關乎受案法院的利益。從受案法院的主觀而言,當然不希望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退費。 2、制度缺失。法院普遍沒有建立系統完善的勝訴退費制度,經辦人在收到當事人退費申請后,不清楚如何辦理。從這個角度也說明各地法院對于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并未引起重視,或者說模糊適用了。 3、積重難返。眾所周知,承辦法官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每年手里的案件堆積如山,而退費程序必然需要承辦法官向相關領導匯報簽字,并轉其他對接部門,多數法官既不愿意增加自身的工作量,也習慣了推脫拖延的辦事方式。 4、輕言放棄。法院稱無先例,可能更多的是 律師 未曾嘗試,或在與法院交涉無果后即輕易放棄的結果。 訴訟費退費流程: 1、準備好上述材料; 2、給主辦法官打電話約好時間,找他簽字“同意退費”; 3、主辦法官簽字后,跟主辦法官詢問,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長簽字。 如果需要,詢問主管副院長電話及辦公室,在哪 4、如果不需要主管院長簽字,或者主管院長已經簽了字,詢問財物室什么時候辦理退費,財務室電話多少。 (注意:法院財務室不是天天都有人的,能有的法院財務室只有每周的某一天有人。例如 石家莊 新華區法院只有沒有星期四上午財務才辦理退費,石家莊長安區法院只有星期二才辦退費手續。 所以必須先問清了,免得白跑一趟。) 5、以上手續都辦好了,也知道財務那天辦這事,辦事之前先給財務打電話,他到底在不在。如果沒人接電話,不要去,財務室沒人。接了電話,確認他上班了,好告訴他你幾點到。 6、去之前,務必再核對一下身份證、繳費票,判決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是否帶了,否則少一樣東西,都辦不了。雖然沒有密碼,但絕對嚴格。少一樣都辦不成。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訴訟費多久可以退回
法律主觀:
訴訟費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
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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