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以下義務:(1)實事求是,秉公執法,依法辦事。(2)遵守公證法律、紀律和公證職業道德。(3)保守國家和當事人的秘密的義務。(4)回避的義務。(5)親自辦理公證事務的義務。(6)不得在公證處以外兼任其他職務的義務。
法律客觀:公證員是指符合《公證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處專門行使國家證明權,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業務人員。公證員享有的主要權利如下:(一)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除法律特別限制的人員和情況,公民具有擇業的自由。辭職,是公證員的自由,是其一項應有的基本權利。辭職應當是自愿的,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任何人不得強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公證員辭職。公證員辭職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申訴權和控告權是公證員對于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對處理不服時的一種救濟權利。公證員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人權利的,有權提出控告。對于本人的處分或者處理不服的,有權向原處分、處理機關申請復議,并有權向原處分、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公證員提出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二)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權和獲得報酬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公證員作為國家的勞動者,同樣有權獲得勞動報酬。這里的“報酬”既包括公證員的薪金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公證員的勞動是公證機構運行、公證行為實施、公證目的實現的必要條件,因此公證員應當享有與其地位和作用相適應的經濟權利,同時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也是調動公證員積極性的一種激勵措施。(三)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或處罰這是為保障公證員能夠依法獨立執業、排除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而規定的。公證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公證員只服從于法律,其只有違反了法律才應受到制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法律規定的事由和程序之外,憑自身意志對公證員進行處罰。所謂“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公證員才被免職、處罰;同時由于公證員是經過嚴格的遴選程序最終由司法部任命的,所以公證員的免職、處罰也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做出。這里規定法定被免職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2)年齡滿六十五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3)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的;(4)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法定被處罰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1)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2)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3)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4)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5)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6)私自出具公證書的;(7)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8)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9)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10)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11)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1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本法并未規定詳細的免職和處罰程序,目前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公證員注冊管理辦法》、《公證員懲戒規則(試行)》等。需要說明的是,所謂“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的“法”并非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作為行政主管機關,中國公證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在不違背本法規定的前提下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行業規范,也屬于公證員應當遵循之“法”,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和中國公證協會可依之給予違反者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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