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認定如下:
1、身體暴力: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為;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在離婚訴訟期間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家具、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
4、經濟暴力:對另一半實行經濟控制。
5、冷暴力:漠不關心、不理不睬、不過性生活、不做家務等。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法律分析:第一,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范圍: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并不單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家庭成員”一般應理解為具有親屬身份關系并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復雜多樣性而言的。
第三,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普法內容
一、家暴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1、主體是家庭成員之間;
2、家庭成員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肉體摧殘式,直接通過一些傷害手段讓受害人的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迫害式,通過一些言語讓受害者的精神受到極大的損害;
(3)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進行性行為,或者發生性行為的方式讓配偶無法接受;
(4)虐待體罰式,通過打罵、不給看病、強迫勞動等方式對受害者進行虐待;
(5)經濟虐待式,通過拿走全部工資、限制其花錢等行為在經濟上進行虐待。
3、家暴需要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結果,這里的傷害可以是身體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4、一般情況下,家暴存在一定的次數,雖然法律在認定家庭暴力時,并不要求經常性和持續性,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于家庭內部,存在一定的隱蔽性,因而在有些情況下,需要存在一定的次數;
5、要區別家暴和一般的家庭沖突,如果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糾紛,就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
二、當事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保護好自己,避免正面沖突;
2、向家人、親屬、警察或者相關機構進行求救;
3、可以尋找相關組織進行幫助,愿意繼續生活的,可以讓其進行調解,讓對方知道家暴的違法性;
4、心理產生問題的,應當盡快尋求心理醫生的幫助;
5、盡量收集以下證據:
(1)鄰居或者朋友們的證人證言;
(2)可以對傷口進行拍照,這個也可以用作證據;
(3)錄音錄像,監控有拍攝到家庭暴力畫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監控錄像;
(4)施暴方的自認書、悔過書或保證書;
(5)居委會、婦聯有出面調解的,可以讓這些機構出具書面材料;
(6)報警的,可以提供報警記錄和警察的處理結果的材料;
(7)去醫院就醫的,應當保留相應的驗收報告。
6、危急人身安全的,應當盡快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然后及時和對方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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