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房屋贈與合同一般不可以收回。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房屋贈與合同辦理公證,如果具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客觀:公證房屋贈與合同可以收回嗎公證后的房屋贈與合同一般不能撤銷,《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了就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一般的財產贈與通常是以財產是否交付來認定財產權利是否轉移,但對于房產的贈與,因房產是以進行房產登記確認所有權,所以房產的權利轉移以是否進行過戶手續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該條規定,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還規定了如果房產未過戶但房產證交于受贈與人且受贈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為贈與有效。《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了不得撤銷”,以贈與財產權利的轉移做為贈與合同成立的標準,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略有不同。《合同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9年頒布并實施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于1987年實施的司法解釋,根據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確認房產贈與是否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必須完成過戶手續權利轉移了才算成立,而實際占有使用但沒過戶不能認定為贈與房產成立。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銷合同,但《合同法》也規定了幾種不可撤銷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見,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只要權利轉移就不可撤銷,但也有幾種例外情況,該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除非出現了幾種法定的可撤銷的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當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贈,是否完成交付,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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