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司法鑒定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觀:
導讀:司法精神病學(forensicpsychiatry)是臨床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涉及與刑事、民事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關的精神疾病問題,其主要任務是對涉及法律問題又患有或被懷疑患有精神疾病的當事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為司法部門和法庭提供專家證詞和審理案件的醫(yī)學依據(jù)。一.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guī)范的鑒定報告。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何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
“裝瘋賣傻”逃不過他們的“火眼金睛” 正是意識到《刑法》第十八條,可以成為加以利用的“庇護傘”,一些案件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或出于各種各樣的動機,故意把自己偽裝成精神病患者。 據(jù)了解,這種情形在精神病司法鑒定中時常出現(xiàn),但吳化民表示,正常人要偽裝成精神病人并不容易,絕大多數(shù)時候都逃不過鑒定專家們的“火眼金睛”。 在吳化民的鑒定生涯中曾遇到過這樣一名被鑒定人,警方將其抓獲時還一切正常,但隨后在錄口供階段一言不發(fā),還不時做出一些怪異舉動,公安人員應家屬的要求將其送到該所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 吳化民和同事們在詳細了解案情經(jīng)過后,結合警方提供的該被鑒定人的既往表現(xiàn)和病史,又通過提問和對其睡眠、飲食、接人待物等行為進行觀察后,很快揭開了他“裝瘋賣傻”的真相。 “有些人一問三不知,甚至連自己姓什么這樣的問題也說不知道;有些人是主動向鑒定人員描述自己有哪些精神病癥狀;還有的人屬于‘人來瘋’,只要周圍有人時就進行夸張、做作的表演,這些都可能是假扮精神病人的表現(xiàn)。” 吳化民表示,不要認為精神病無法用儀器檢查出來就可以輕易假扮,一般人裝瘋不會超過一個月,即便再狡猾的被鑒定人,也肯定會在三個月內露出馬腳。 在吳化民看來,司法鑒定所的存在,就是既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也抵制裝瘋賣傻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并且維護法律的尊嚴。“精神病殺人不犯法”說法不準確 說起精神病司法鑒定,有些民眾的理解是“只要認定是精神病人,殺人就不犯法”,對于這種理解,吳化民認為并不正確。 他解釋說,如果被鑒定人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癥狀與作案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導致對其行為的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喪失,這種情況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 雖然被鑒定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時處于間歇期或病情緩解期,則應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使被鑒定人在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癥狀與作案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也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只能結合其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損的具體情況,作出有責任能力或部分責任能力的評定。 對于患有某些較輕精神疾病(如神經(jīng)癥等)的被鑒定人,由于疾病因素不會導致辨認或控制能力完全喪失,因此一般評定為有責任能力或部分責任能力。 對此問題,《刑法》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況下從事民事活動,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動時并無精神異常的;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病癥狀已經(jīng)消失的;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動具有明顯局限性,并對他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具有辨認能力和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智能低下,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具有辨認能力和保護能力的。
精神病司法鑒定都做哪些項目?
精神病司法鑒定檢查的內容主要有器質性病變相關檢查、心理狀況相關檢查等。
精神病司法鑒定主要是通過醫(yī)學鑒定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排除器質性病變后進一步評估心理狀況,對涉案人在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態(tài)進行鑒定。
并評估案發(fā)當時或者具體的精神狀態(tài),及在發(fā)生危害行為時,其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
其檢查內容主要有血常規(guī)、生化、心電圖、頭顱CT、腦電圖、肌電圖等排除器質性病變的檢查。
焦慮抑郁傾向者,需完善漢密爾頓焦慮量表及漢密爾頓抑郁量表,精神分裂傾向患者,需完善精神病評定量表以及癥狀自評量表。
疑似精神疾病作案人員,應全面檢查評估身體狀況,仔細詢問病史評估精神狀態(tài),堅決維護法律正義,司法公正。
鑒定基本程序:
1、審查是否勝任委托,檢材的充分性。判斷委托要求我們是否能夠滿足,有沒有資格和技術條件來完成委托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完整,這些都是我們要審查的內容。
2、委托資料是否齊全。如果資料欠缺我們需要委托方繼續(xù)補充材料,直到我們需要的材料補充完整。
3、查有無家族精神病史。因為精神疾病是有遺傳傾向的,研究表明,如果直系親屬當中父母有一方有精神疾病那么子女患病率可以達到15%,如果父母雙方都有病的話,子女的患病率可以達到40%。
4、查是否有異常的表現(xiàn)。精神病人的異常表現(xiàn)主要是知、情、義三個方面。一個是認知方面,一個是情感方面,一個是他的意志、行為方面。
5、鑒定檢查的第一部分,是對家屬及其知情人調查。
6、調查之后,最重要的內容是對被鑒定人的精神檢查。對被鑒定人的精神檢查主要采用會談的方式。在會談當中了解他知、情、意的一些異常的表現(xiàn)。
誰做過精神病司法鑒定流程是什么
精神病司法鑒定流程是: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3、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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