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香港人辦結婚手續
各位網友,我是大陸人,但是不知道跟香港人結婚不知道怎樣辦手續。rn 哪位網友知道的話,請告訴于我。rn 需要詳細過程·····rn 謝謝民政部關于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同意,現予公布實行。各地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國內公民
(一)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乙、華僑
(一)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二)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辯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二)、(三)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三、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辦理結婚登記。
四、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五、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退回離婚證。
六、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ps:內地人和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人)結婚,一般要等五年才成為香港居民,住滿七年就是永久的香港居民。 領取香港身份證
結婚后大陸人可領香發出的通行證(三個月),但該證只可住不可工作,每三個月要回來重新換一本通行證直至拿到單程證!
而且各地的進程各有快慢,據說湖北的朋友,要結婚3年后才可以申請到港定居,而且對方一定要是永久居民,你看:三年才可申請,再加五年,算一算便要八年了,建議只能耐心再等一下
如果你有一定關系的話,走其他途徑。那應該很快
華僑與內地居民如何辦理結婚手續呢?
華僑與內地居民結婚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并且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民政局去選擇咨詢或者辦理。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問題,那就是華僑國籍并不屬于中國,因此華僑與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的時候要遵照一定的規定,這是婚姻法里面明確記載的。
1、按規定
根據相關的資料顯示華僑結婚登記需要遵照內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而且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有可能去辦理,其中滿足的條件包括有婚姻當事人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為內地或者是雙方均為華僑,其次,男女雙方必須要自愿結婚,同時要共同到內地婚姻登記處提出相應的申請,當滿足這些條件之后,男方給您必須要滿22周歲,女方的年齡必須要滿20周歲以及雙方之間不能夠有配偶,滿足這些條件之后,可以直接向當地的民政局提出申請辦理相應的婚姻登記。
2、申請機關
如果是在中國境內的華僑與內地居民結婚則必須要滿足一定的特殊的條件,同時要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里面的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理,要像特定的申請機關機構提出申請,比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或者是其他特殊指定的機關機構,當提出相應的申請之后獲得批準,然后按照指定的內容和相應的條例直接到相應的機關辦理,因為這本身涉及到國籍的問題,所以雙方必須一定要親自到場。
3、注意
總而言之華僑與內地居民辦理結婚手續,實際上就是去到指定的登記機關去申請,只要滿足相應的條件之后,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民政局或者是特定機關指定的機構辦理相應的結婚登記,當然其實在申請成功之后,兩者的辦理的手續和內地居民辦理的手續是一樣的,這一點無需多慮。
華僑與內地居民辦理結婚手續比較麻煩,主要因為這涉及到很多的問題,所以必須要到特定的機關去申請。
同華僑、港澳同胞結婚如何辦理手續?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專門發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規定。華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自愿在國內或內地結婚的,雙方應到國內或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國內或內地公民須提供的證件為: 1、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的證件為:1、我駐該國的使、領館頒布的本人護照。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有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3、若華僑是來自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地區),則華僑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對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由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情況后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由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無配偶保證,以及由本人出具無配偶書面聲明。對屬此種情況的華僑與國內公民的結婚,縣以上民政部門要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方能予以結婚登記。 港澳同胞的證件為: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2、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3、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若申請人為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則可不需上述2、3兩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需持有在國外或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當事人若是離過婚的,還需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原配偶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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