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標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輕傷鑒定標準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1.頭頸部損傷: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頭皮創。頭部外傷后,確有神經癥狀。
2.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面部損傷后留有瘢痕,外傷后面部存留色素異常。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后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外傷后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涎腺其導管損傷。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4.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外傷后血尿。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陰囊、陰莖挫傷。脊柱韌帶損傷。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5.四肢損傷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癥。手、足骨骨折。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其他損傷燙傷。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燙傷達真皮層。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1.5輕微傷
a)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
b)頭皮擦傷面積5. Oc㎡以皮挫傷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2.2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例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并結合損傷的預后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準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²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后,確有神經癥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后留有瘢痕,外傷后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²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后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后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一、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什么
1、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司法鑒定傷情等級劃分有什么
司法鑒定傷情等級劃分如下:
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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