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
哪些房地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仲裁法》,下列房地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案件。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糾紛。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申請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已經審結的房地產案件。②涉及落實政策的房地產糾紛。③因公證機關公證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糾紛。⑤軍隊內部的房屋糾紛。
房地產糾紛仲裁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仲裁協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示和事實、理由;
③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二)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根據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各方當事人可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
(三)開庭和裁決。
(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糾紛仲裁有用嗎
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進行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
調解的主體可以是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房屋租賃糾紛這種方法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進行訴訟。
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合理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解除租賃合同。
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
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在租房過程中發生房屋租賃糾紛是很麻煩的,當發生糾紛的時候作為租客可以先和房東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功的話就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者向法院進行起訴解決;同時在租房時需要核實清楚重要的事項來避免房屋糾紛賠償。
如果租客與房東的自身情況比較復雜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來給予自己意見和幫助。這種情況很不正常并且不道德,租客應該立即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幫助的建議:
1. 首先,考慮直接與房東溝通 – 租戶可以首先嘗試與房東進行溝通,以了解更多情況并尋求解決方案。可能需要采用委婉的方式提醒房東,指出他們所做的行為非常不合適,并要求其采取措施或解決此事。
2. 尋求法律援助 – 如果房東拒絕任何協商或解決方案,租戶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咨詢,以了解他們的權利和法律途徑。
3. 向房屋管理機構投訴 – 租戶也可以向當地房屋管理機構或財產所屬機構進行投訴,這些機構通常負責跟進和調查投訴,并可推動采取措施。
4. 離開并尋找其他住所 – 如果情況太過惡劣,嚴重危害到租戶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租戶應該毫不猶豫的離開并尋找其他住所,并且可以考慮尋求法律補償。
總之,對于這種不正常的行為,租戶首先應該馬上行動起來,并在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留下必要的證據。
并且,如果發現任何違反法律規定或不道德的行為,租戶應該尋求相關專業機構和法律援助,以盡最大可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雖然針對此類情況的最佳處理方法根據具體情況而異,但是以下一些建議可能有用:
1. 收集證據 – 租戶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最重要的一點是收集證據。他們可以拍照或拍視頻,描述所發生的事情,并收集其他證據以證明他們的情況,如短信,電子郵件,通話記錄等,這些證據有助于證實租客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2. 考慮集體維權 – 如果租戶不是唯一受遭受房東不當行為的租戶,他們可以與其他租戶一起維權,共同建立力量并展開行動。這樣有可能增加尋求解決方案和贏得勝訴的機會。
3. 咨詢專業人士 – 租戶應該咨詢專業人士以確定他們所擁有的權利以及可以采取的行動。他們可以咨詢律師,房屋管理組織或租戶協會等群體組織,以獲取有關他們權利的法律建議。
4. 了解租賃協議 – 租戶應該認真查看租賃協議,并確定任何允許房東做出類似行為的條款。如果他們發現一些規定不合理或無法接受,他們可以考慮與房東協商或尋求法律援助。
5. 尋求政府協助 – 租戶也可以尋求政府機構或部門的協助,例如公共衛生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等,尋求幫助和支持。
總之,租客應該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包括收集證據,咨詢專業人士,了解租賃協議,選擇最佳行動方案。
他們應該盡可能早地采取行動,不要讓問題惡化到不可控的程度。
南京房屋租賃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在處理房屋租賃糾紛中最常用的三種方法
1、調解
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
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
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房屋租賃糾紛仲裁
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
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
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
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
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
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
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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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方法就是雙方協商解決,有明確違約方的,賠償違約金;如果沒有明確違約方的又協商不成的,就只能是走法律途徑,去法院起訴了
因承租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其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等實際損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其另行尋找替代房屋周轉期間所受損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損失具體數額不能確定的,可以推定為租賃房屋閑置期間或尋找替代房屋周轉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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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租賃糾紛時可以選擇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訴諸法律,不管是用通過哪種方式主要保留好這些證據
(1)租賃合同、協議;
(2)出租房屋的權屬證明、租賃登記資料;
(3)出租公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據;
(3)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證據;
(4)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接受房屋、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轉租轉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證據;
(5)出租房屋毀損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絕修繕的證據;
(6)其他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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